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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粤府[1998]12号)以及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1998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项目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一.项目审批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执行。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