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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勇系歌曲《风铃》和《垃圾场》的词曲作者,并于2004年8月在“贺兰山摇滚音乐节”现场表演该曲目,对该两首歌曲词曲享有著作权并对上述表演享有表演者权。200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新浪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新浪网上登载上述表演视频录像。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词曲享有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支付侵权赔偿金5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