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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听起来很美
何俊明律师
http://hjm15901716360.fyfz.cn/b/864214
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在就草案修改向会议作说明时所说,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司法实践该立法初衷真能水到渠成吗?我是不以为然的。终身监禁,只是听上去很美。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只有减为无期徒刑后,才可能面临终身监禁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命运。但按照现行的减刑、假释法律框架,争取个“重大立功表现”真的不难。
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最高法院做过多次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监狱认定罪犯重大立功表现的直接依据。该规定第四条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认定重大立功表现”情形,想必绝大多数高官都不难做到,而中国的官场上,腐败常常具有群体性和隐蔽性,这为反腐机关侦破案件带来困难,但被判刑的官员对此却知根知底,只要愿意检举几个并不难,对于反腐机关也求之不得,所以,只需这一条,很多高官就可以免予终身监禁的命运。
刑法新增终身监禁的价值何在
小孩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6cf3ed0102vyjs.html
我們知道,在目前的刑法中,已经存在无期徒刑,如果光从字面上理解,与终身监禁似乎也差不多。那么,在死缓、无期徒刑之外,终身监禁首次入刑究竟价值何在呢?除了完善现行刑罚体系,更大的价值或许还在于,对于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出的“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理念提供现实支持。
一直以来,民意对废除死刑的担忧,除了传统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观念影响,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死缓常被异化为“有期徒刑某某年”甚至“提前出狱”的现实。在目前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以终身监禁弥补慎用死刑后的刑法震慑力,既符合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从而为死刑设计了替代措施;也有利于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从而体现罪罚相当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当然,终身监禁这一刑事新规,目前在适用上尚不明确。比如,报道中提到,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那么,具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呢?可能还需未来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另外,在终身监禁刑罚的适用范围上,目前只针对犯贪污、受贿罪。其他非经济的刑事犯罪,是否可以考虑同样引入?尽管目前舆论对于废除死刑的争议不小,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用终身监禁的方式进行代替,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处以终身监禁,以达到既不需要执行死刑,又能有效惩罚与威慑的作用。
何俊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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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在就草案修改向会议作说明时所说,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司法实践该立法初衷真能水到渠成吗?我是不以为然的。终身监禁,只是听上去很美。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只有减为无期徒刑后,才可能面临终身监禁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命运。但按照现行的减刑、假释法律框架,争取个“重大立功表现”真的不难。
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最高法院做过多次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监狱认定罪犯重大立功表现的直接依据。该规定第四条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认定重大立功表现”情形,想必绝大多数高官都不难做到,而中国的官场上,腐败常常具有群体性和隐蔽性,这为反腐机关侦破案件带来困难,但被判刑的官员对此却知根知底,只要愿意检举几个并不难,对于反腐机关也求之不得,所以,只需这一条,很多高官就可以免予终身监禁的命运。
刑法新增终身监禁的价值何在
小孩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6cf3ed0102vyjs.html
我們知道,在目前的刑法中,已经存在无期徒刑,如果光从字面上理解,与终身监禁似乎也差不多。那么,在死缓、无期徒刑之外,终身监禁首次入刑究竟价值何在呢?除了完善现行刑罚体系,更大的价值或许还在于,对于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出的“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理念提供现实支持。
一直以来,民意对废除死刑的担忧,除了传统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观念影响,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死缓常被异化为“有期徒刑某某年”甚至“提前出狱”的现实。在目前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以终身监禁弥补慎用死刑后的刑法震慑力,既符合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从而为死刑设计了替代措施;也有利于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从而体现罪罚相当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当然,终身监禁这一刑事新规,目前在适用上尚不明确。比如,报道中提到,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那么,具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呢?可能还需未来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另外,在终身监禁刑罚的适用范围上,目前只针对犯贪污、受贿罪。其他非经济的刑事犯罪,是否可以考虑同样引入?尽管目前舆论对于废除死刑的争议不小,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用终身监禁的方式进行代替,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处以终身监禁,以达到既不需要执行死刑,又能有效惩罚与威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