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江苏宜兴市丁蜀镇溪头村许某2004年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10年的1.27公顷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内前5年承包费为每年每667平方米300元,后5年承包费为每年每667平方米400元。2010年,外地投资商想承包该片土地。村委会以该片土地被规划为“现代农业示范园”,要统一与投资商签订承包协议为由,令许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终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