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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为加强我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通告如下:一、认真贯彻长春市劳动局等11个单位下发的长劳(1997)18号文件精神,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依法用工。二、用工单位(含"三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