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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等职的副处级干部尹志刚,曾获得江苏省“优秀人民警察”、江苏省道德模范、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三次个人三等功等诸多荣誉,但他的另一面却是一个酷爱求神拜佛、痴迷“风水”、随身携带护身符、大肆敛财卖官的“两面人”。2020年6月2日,犯受贿罪的尹志刚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迷信風水的“优秀人民警察”
公开资料显示,尹志刚,1962年11月出生,江苏宝应人,1980年3月参加工作,1985年初成为淮阴市交警支队一名合同制民警,1997年1月起任淮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淮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四中队中队长,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宁宿徐高速公路大队副大队长、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2009年7月起任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交巡警支队支队长。2015年1月起,尹志刚担任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尹志刚是淮安市公安局的一颗明星,他曾跳河救起落水妇女,空手与持刀歹徒搏斗负伤。2010年7月,助人为乐的尹志刚入围“中国好人榜”。此外,尹志刚被江苏省政法委评为“优秀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先进个人”,被江苏省公安厅评为“创建平安江苏先进个人”,获得江苏省道德模范、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这是尹志刚光鲜的一面,他的另一面则热衷于算命看相、求神拜佛、大肆敛财,是个典型的“两面人”。尹志刚从一个合同制民警成长为一个副处级干部,他不感谢组织的培养,而是迷信风水,思想腐化,他的家庭装修、办公室布置、个人升迁等事项都求“风水大师”指点。办案人员在他家中发现不少“风水研究”“辟邪冲煞”等方面的书籍及法器,他的手机中也安装了多个“风水罗盘”等应用软件。
2018年1月,根据中央巡视组、江苏省委巡视组、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移交以及群众信访举报等线索,淮安市纪委监委启动对尹志刚有关问题线索的初核。当年下半年,尹志刚的两名下属接受组织审查调查,见势不妙的尹志刚急忙请“风水大师”指点。经“风水大师”点化,他安排家人去寺庙为其求得一张护身符,随身携带,以求逢凶化吉。
2019年5月16日,尹志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0月9日,经淮安市委批准,淮安市纪委监委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行贿者多为下属
“看到周围的人都在买别墅,感觉自己不比别人差、不比别人贡献少,为什么就比不过人家?”在这种思想和欲望的支配下,尹志刚从第一次收受别人送给他的一条猪腿,到收受他人10万元现金,他在贪腐的泥潭里越陷越深,不能自拔。2010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尹志刚受贿35起,所得赃款374.4万元。其中27起行贿者是下属和旧部,请托职务晋升和帮助。
向尹志刚行贿的有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治安秩序中队中队长李甲,交警支队后勤装备大队副大队长兼淮安市津淮车辆检测公司负责人张某,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甲、高速一大队大队长吴甲、治安卡口大队大队长袁某,车管所所长邓某,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陈某、二大队教导员吴乙,车管所副所长张丙、综合股股长郝某、牌证股股长胡某,交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侯某、五大队副大队长周甲等人,其行贿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其中,2013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期间,尹志刚为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陈某在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超市购物卡;2013年3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交警支队二大队教导员吴乙为感谢尹志刚在其职务提拔、评先评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3次送给他人民币共计16.2万元;2013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汪某为个人提拔、评先评优、信访问题处理等,先后10次向尹行贿人民币21.8万元;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交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郭某先后6次向其行贿15万元;2014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车管所牌证股股长胡某9次向其行贿30万元。
尹志刚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还有8个行贿者是为了在机动车车牌、交通违章处理、关照驾校等方面寻求帮助。
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尹志刚为杨乙在交通违章处理、关照驾校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其人民币共计3万元;2010年中秋节至2017年中秋节,尹志刚为淮安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乙在公司运输车辆及机动车挪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5次收受其34.6万元;2012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淮安经济开发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丙为感谢尹志刚在城区道路清障救援、二大队房屋改建等业务承接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1次行贿人民币共计12万元。
窝案中的花样敛财套路
“各种有求于我的人不断增多,他们为了沾上我的光,捧着我、围着我、哄着我,让我觉得飘飘然。”尹志刚在狱中忏悔。
上梁不正下梁歪。2017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县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以下23人,其中包括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陈某,局车管所所长邓某、车管所考试股副股长刘某等人。
从2017年1月调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任大队长到2018年7月落马,在一年半的时间里,陈某通过“大黄牛”“小黄牛”为457辆轿车的违章罚分予以免分处理,共受贿74.46万元,购物卡10.5万元。
2018年上半年,金湖县纪委监委在调查陈某收受一名商人贿赂的过程中,发现了其涉嫌为交通违章车辆销分的线索,但他矢口否认。后来,办案人员从陈某办公室搜出几本记载了近千个姓名和车牌号的记录本。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这些车牌号基本都是本来违章超过12分,但实际以零分或扣很少的分就处理了,且销分日期与陈某存钱日期基本一致。面对证据,陈某交代了收受“黄牛”张某、朱某等人每分销分好处费30元至120元的事实。 此后,陈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淮安市纪委监委还将该案拍成专题片在全市警示教育大会上播放。2019年3月14日,陈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负责办理机动车駕驶人考试业务,所长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自然成了一些驾校负责人的“围猎”对象。曾任淮安市公安局高速交警四大队大队长,交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党总支书记,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所长的邓某也被立案调查。
1997年,从部队转业的营职干部邓某被分配到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成为一名普通民警。因其工作成绩突出,2001年被淮安市公安局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至2014年连续被评为局优秀公务员,2011年和2014年荣立两次三等功,2015年被淮安市委、市政府授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个人”称号。
2018年12月,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的邓某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司法机关尚未公布该案的审判结果。
2018年5月,刘某任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考试股副股长并主持工作。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刘担任淮安市车管所牌证股民警和考试股民警。他在任副股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29.4万元。
其中,2017年7月至9月,刘某为淮安市顺通驾校、顺达驾校部分学员在科目三道路技能考试中给予关照、放松监考,在自己办公室分4次收受上述两家驾校实际负责人黄某现金合计1.7万元;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间,刘某为驾校学员通过考试、“人工预约”科目二考试、考前进场模拟练习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黄某现金合计5.5万元。
此外,2017年7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刘为淮安市某驾校副校长顾某在驾校学员通过考试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顾某现金、购物卡合计价值4.5万元;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刘某为淮安市洪泽区某驾校股东杨甲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杨甲以微信转账、现金等形式给予的4.32万元。
2019年11月6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最终,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5月16日,尹志刚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淮安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尹志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74.4万元。此案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10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12日,淮安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尹志刚受贿一案。
检方指控:2010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调整、评先评优、辅警招录,以及特殊机动车牌办理、转户,机动车违章处理,道路交通救援业务指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374.4万元。
淮安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退出受贿犯罪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30日,淮安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尹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退回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73.4万元,上缴国库。
尹志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6月2日,江苏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严禁转载)
编辑:薛华
迷信風水的“优秀人民警察”
公开资料显示,尹志刚,1962年11月出生,江苏宝应人,1980年3月参加工作,1985年初成为淮阴市交警支队一名合同制民警,1997年1月起任淮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淮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四中队中队长,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宁宿徐高速公路大队副大队长、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2009年7月起任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交巡警支队支队长。2015年1月起,尹志刚担任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尹志刚是淮安市公安局的一颗明星,他曾跳河救起落水妇女,空手与持刀歹徒搏斗负伤。2010年7月,助人为乐的尹志刚入围“中国好人榜”。此外,尹志刚被江苏省政法委评为“优秀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先进个人”,被江苏省公安厅评为“创建平安江苏先进个人”,获得江苏省道德模范、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这是尹志刚光鲜的一面,他的另一面则热衷于算命看相、求神拜佛、大肆敛财,是个典型的“两面人”。尹志刚从一个合同制民警成长为一个副处级干部,他不感谢组织的培养,而是迷信风水,思想腐化,他的家庭装修、办公室布置、个人升迁等事项都求“风水大师”指点。办案人员在他家中发现不少“风水研究”“辟邪冲煞”等方面的书籍及法器,他的手机中也安装了多个“风水罗盘”等应用软件。
2018年1月,根据中央巡视组、江苏省委巡视组、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移交以及群众信访举报等线索,淮安市纪委监委启动对尹志刚有关问题线索的初核。当年下半年,尹志刚的两名下属接受组织审查调查,见势不妙的尹志刚急忙请“风水大师”指点。经“风水大师”点化,他安排家人去寺庙为其求得一张护身符,随身携带,以求逢凶化吉。
2019年5月16日,尹志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0月9日,经淮安市委批准,淮安市纪委监委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行贿者多为下属
“看到周围的人都在买别墅,感觉自己不比别人差、不比别人贡献少,为什么就比不过人家?”在这种思想和欲望的支配下,尹志刚从第一次收受别人送给他的一条猪腿,到收受他人10万元现金,他在贪腐的泥潭里越陷越深,不能自拔。2010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尹志刚受贿35起,所得赃款374.4万元。其中27起行贿者是下属和旧部,请托职务晋升和帮助。
向尹志刚行贿的有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治安秩序中队中队长李甲,交警支队后勤装备大队副大队长兼淮安市津淮车辆检测公司负责人张某,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甲、高速一大队大队长吴甲、治安卡口大队大队长袁某,车管所所长邓某,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陈某、二大队教导员吴乙,车管所副所长张丙、综合股股长郝某、牌证股股长胡某,交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侯某、五大队副大队长周甲等人,其行贿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其中,2013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期间,尹志刚为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陈某在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超市购物卡;2013年3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交警支队二大队教导员吴乙为感谢尹志刚在其职务提拔、评先评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3次送给他人民币共计16.2万元;2013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汪某为个人提拔、评先评优、信访问题处理等,先后10次向尹行贿人民币21.8万元;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交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郭某先后6次向其行贿15万元;2014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车管所牌证股股长胡某9次向其行贿30万元。
尹志刚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还有8个行贿者是为了在机动车车牌、交通违章处理、关照驾校等方面寻求帮助。
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尹志刚为杨乙在交通违章处理、关照驾校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其人民币共计3万元;2010年中秋节至2017年中秋节,尹志刚为淮安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乙在公司运输车辆及机动车挪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5次收受其34.6万元;2012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淮安经济开发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丙为感谢尹志刚在城区道路清障救援、二大队房屋改建等业务承接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1次行贿人民币共计12万元。
窝案中的花样敛财套路
“各种有求于我的人不断增多,他们为了沾上我的光,捧着我、围着我、哄着我,让我觉得飘飘然。”尹志刚在狱中忏悔。
上梁不正下梁歪。2017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县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以下23人,其中包括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陈某,局车管所所长邓某、车管所考试股副股长刘某等人。
从2017年1月调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任大队长到2018年7月落马,在一年半的时间里,陈某通过“大黄牛”“小黄牛”为457辆轿车的违章罚分予以免分处理,共受贿74.46万元,购物卡10.5万元。
2018年上半年,金湖县纪委监委在调查陈某收受一名商人贿赂的过程中,发现了其涉嫌为交通违章车辆销分的线索,但他矢口否认。后来,办案人员从陈某办公室搜出几本记载了近千个姓名和车牌号的记录本。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这些车牌号基本都是本来违章超过12分,但实际以零分或扣很少的分就处理了,且销分日期与陈某存钱日期基本一致。面对证据,陈某交代了收受“黄牛”张某、朱某等人每分销分好处费30元至120元的事实。 此后,陈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淮安市纪委监委还将该案拍成专题片在全市警示教育大会上播放。2019年3月14日,陈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负责办理机动车駕驶人考试业务,所长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自然成了一些驾校负责人的“围猎”对象。曾任淮安市公安局高速交警四大队大队长,交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党总支书记,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所长的邓某也被立案调查。
1997年,从部队转业的营职干部邓某被分配到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成为一名普通民警。因其工作成绩突出,2001年被淮安市公安局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至2014年连续被评为局优秀公务员,2011年和2014年荣立两次三等功,2015年被淮安市委、市政府授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个人”称号。
2018年12月,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的邓某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司法机关尚未公布该案的审判结果。
2018年5月,刘某任淮安市公安局车管所考试股副股长并主持工作。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刘担任淮安市车管所牌证股民警和考试股民警。他在任副股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29.4万元。
其中,2017年7月至9月,刘某为淮安市顺通驾校、顺达驾校部分学员在科目三道路技能考试中给予关照、放松监考,在自己办公室分4次收受上述两家驾校实际负责人黄某现金合计1.7万元;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间,刘某为驾校学员通过考试、“人工预约”科目二考试、考前进场模拟练习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黄某现金合计5.5万元。
此外,2017年7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刘为淮安市某驾校副校长顾某在驾校学员通过考试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顾某现金、购物卡合计价值4.5万元;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刘某为淮安市洪泽区某驾校股东杨甲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杨甲以微信转账、现金等形式给予的4.32万元。
2019年11月6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最终,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5月16日,尹志刚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淮安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尹志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74.4万元。此案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10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12日,淮安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尹志刚受贿一案。
检方指控:2010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调整、评先评优、辅警招录,以及特殊机动车牌办理、转户,机动车违章处理,道路交通救援业务指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374.4万元。
淮安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退出受贿犯罪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30日,淮安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尹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退回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73.4万元,上缴国库。
尹志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6月2日,江苏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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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