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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救助对象(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