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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父子二人1986年与村民小组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我们承包村民小组的荒地六亩,承包期限15年,从1987年1月1日算起。合同签订后,我们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该荒地进行整理,种植了果树、花椒,又盖了房屋,修建了水利灌溉设施。但后来。我们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因土地上的附着物赔偿太少产生纠纷后。到2004年6月有关部门仍未兑现补偿款。为此.我们将村委会和乡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我们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40万元。可我们的起诉被法院驳回。原因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请问:法院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