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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依法治国实践之中,通过法治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以法治思维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因分析
当前,中央对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重视,召开多次会议,出台系列文件,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和道德实践,全民素质切实提升,社会风气明显好转。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国人更多地是遵循软性的伦理,而非刚性的制度,导致公民规则意识较差,法律观念淡薄,一些民众在行为方式上只考虑个人利益,不顾法律规则的约束,比如中国式过马路、随意闯红绿灯现象还屡见不鲜。同时,由于规则体系的缺失和监管力度的不力,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比如前几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法院最终判决救助者败诉,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必须注入法治思维。只有这样,人的行为才能在法治规则下运行,国家社会才能有秩序,确定的价值目标才能实现。
所谓的法治思维是以法治的内涵为基础,以现有的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通过一定的制度和规则来约束激励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坚持依法办事的规则思维、体现权利义务的体系思维、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思维、权衡利益得失的理性思维。
以法治思维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几点思考
以法治思维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增强人们的法治精神和道德自觉自律,用有效的制度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
一是用法律权威来增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善治”,不仅法律的制定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法律的实施也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
立法要体现价值导向。美国法学家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违背了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就会失去民众的诚服,必将对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信仰和社会良知产生严重冲击。比如上世纪末,国务院在修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时,有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建议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所谓的“撞了白撞”,由于这一提议触及到法的正义性和社会公德,引起了绝大多数人的强烈反对,立法部门最终未敢触及道德底线。因此,要更加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法律与道德的协调与衔接,做好对现有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工作,涉及到道德争议的立法,要会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发挥法律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
司法要维护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公信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司法部门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防止冤案错案发生,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唤醒的是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心,践行的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执法要做到公正文明。提高政府公信力,必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质正义。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主要是约束公共权力,服务于民。执法者不能做法的教条主义者,要注重法律的能动性,在执法过程中要考虑到相对人的具体情况,促使执法更加公正理性。比如城管在整治路边摊贩过程中,除了采取依法管制等刚性方法外,还应该设法解决部分特殊人群的经营问题,这样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又帮助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合理诉求,体现出公平、正义、有爱、和谐的人文环境。
二是发挥制度和规范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任何一种主流价值观的确立,既离不开宣传教育,也有赖于制度规范。要按照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融入到制度和规范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牢筑集聚核心价值观正效应的规则底线。
要善用道德调节机制。对公民的失德行为,如果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程序,可以以法律为依托,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来进行有效调节,这样不仅能减少司法成本,而且更有利于对公平、正义、道义、亲情、友情等多重价值的维系和追求,促进社会和谐。比如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实施家庭暴力等有违法家庭美德的不道德行为,虽然法律有明确处罚规定,但也可以通过设立道德委员会、道德法庭等社会机构,运用道德和法治的力量调节关系,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弘扬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要完善道德褒奖制度。道德的激励需要大众化、经常化、多样化,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在社会上树立了一个鲜明的价值导向——让好人有好报。要用制度保障为好人“托底”,制定出台有关道德模范享受与劳动模范同等待遇的政策措施,同时建立道德基金会、道德银行等关爱机制,对道德模范既给予舆论上的推崇和道义上的支持,又给予物质上的激励和生活上的关心,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要积极推进道德荣誉体系建设,完善道德评价机制,设置“功德录”“好人档案”“善行义举”榜,推动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氛围。
要形成道德约束体系。道德是人们在长期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普遍认同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促进公民遵从道德秩序, 引导和规范个人行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企业规范、学生守则中,使之成为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根本遵循。要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据的党员道德评价体系,围绕党员干部的诚实守信、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内容,确定考核评议标准,完善教育惩治制度,促进党员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是通过法治文化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文化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一种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为主要特征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是一脉相承的,其根本目标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形成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社会氛围。
要增强法治文化的道德性。中国传统文化的本质是一种道德文化,它蕴含着丰富的民族精神和宏大的道德理念,对国人的道性修养、德性生成都有着深远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中华传统道德理念密切关联、一脉相承。要将法治文化与“尚德”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大力传承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要深入挖掘弘扬家风文化,通过家规家训让每个公民从小就受到熏陶,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
要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习总书记强调:“要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和水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要强化文化的教育功能,通过建立法治文化广场、法治主题公园、法治主题展馆、法治文化街区等法治文化阵地,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制故事宣讲、法制文艺汇演、法制电影巡映、法制书画展览、法制图书阅读等法治文化活动,使法治精神根植于心。
要增强法治文化的实践性。普法教育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社会上存在的“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的不良风气,其根本原因在于缺失法治信仰。公民只有通过亲身实践,形成从认知到认同的过程,才能坚守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在普法教育过程中,既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又要重视对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体验,比如让公民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案件讨论,通过思考判断,形成一种共识,达到内化于心的目的,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作者为奉化市委党校副校长)
责任编辑:毛思洁
以法治思维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因分析
当前,中央对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重视,召开多次会议,出台系列文件,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和道德实践,全民素质切实提升,社会风气明显好转。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国人更多地是遵循软性的伦理,而非刚性的制度,导致公民规则意识较差,法律观念淡薄,一些民众在行为方式上只考虑个人利益,不顾法律规则的约束,比如中国式过马路、随意闯红绿灯现象还屡见不鲜。同时,由于规则体系的缺失和监管力度的不力,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比如前几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法院最终判决救助者败诉,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必须注入法治思维。只有这样,人的行为才能在法治规则下运行,国家社会才能有秩序,确定的价值目标才能实现。
所谓的法治思维是以法治的内涵为基础,以现有的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通过一定的制度和规则来约束激励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坚持依法办事的规则思维、体现权利义务的体系思维、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思维、权衡利益得失的理性思维。
以法治思维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几点思考
以法治思维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增强人们的法治精神和道德自觉自律,用有效的制度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
一是用法律权威来增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善治”,不仅法律的制定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法律的实施也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
立法要体现价值导向。美国法学家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违背了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就会失去民众的诚服,必将对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信仰和社会良知产生严重冲击。比如上世纪末,国务院在修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时,有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建议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所谓的“撞了白撞”,由于这一提议触及到法的正义性和社会公德,引起了绝大多数人的强烈反对,立法部门最终未敢触及道德底线。因此,要更加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法律与道德的协调与衔接,做好对现有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工作,涉及到道德争议的立法,要会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发挥法律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
司法要维护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公信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司法部门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防止冤案错案发生,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唤醒的是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心,践行的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执法要做到公正文明。提高政府公信力,必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质正义。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主要是约束公共权力,服务于民。执法者不能做法的教条主义者,要注重法律的能动性,在执法过程中要考虑到相对人的具体情况,促使执法更加公正理性。比如城管在整治路边摊贩过程中,除了采取依法管制等刚性方法外,还应该设法解决部分特殊人群的经营问题,这样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又帮助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合理诉求,体现出公平、正义、有爱、和谐的人文环境。
二是发挥制度和规范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任何一种主流价值观的确立,既离不开宣传教育,也有赖于制度规范。要按照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融入到制度和规范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牢筑集聚核心价值观正效应的规则底线。
要善用道德调节机制。对公民的失德行为,如果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程序,可以以法律为依托,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来进行有效调节,这样不仅能减少司法成本,而且更有利于对公平、正义、道义、亲情、友情等多重价值的维系和追求,促进社会和谐。比如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实施家庭暴力等有违法家庭美德的不道德行为,虽然法律有明确处罚规定,但也可以通过设立道德委员会、道德法庭等社会机构,运用道德和法治的力量调节关系,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弘扬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要完善道德褒奖制度。道德的激励需要大众化、经常化、多样化,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在社会上树立了一个鲜明的价值导向——让好人有好报。要用制度保障为好人“托底”,制定出台有关道德模范享受与劳动模范同等待遇的政策措施,同时建立道德基金会、道德银行等关爱机制,对道德模范既给予舆论上的推崇和道义上的支持,又给予物质上的激励和生活上的关心,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要积极推进道德荣誉体系建设,完善道德评价机制,设置“功德录”“好人档案”“善行义举”榜,推动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氛围。
要形成道德约束体系。道德是人们在长期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普遍认同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促进公民遵从道德秩序, 引导和规范个人行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企业规范、学生守则中,使之成为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根本遵循。要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据的党员道德评价体系,围绕党员干部的诚实守信、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内容,确定考核评议标准,完善教育惩治制度,促进党员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是通过法治文化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文化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一种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为主要特征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是一脉相承的,其根本目标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形成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社会氛围。
要增强法治文化的道德性。中国传统文化的本质是一种道德文化,它蕴含着丰富的民族精神和宏大的道德理念,对国人的道性修养、德性生成都有着深远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中华传统道德理念密切关联、一脉相承。要将法治文化与“尚德”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大力传承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要深入挖掘弘扬家风文化,通过家规家训让每个公民从小就受到熏陶,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
要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习总书记强调:“要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和水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要强化文化的教育功能,通过建立法治文化广场、法治主题公园、法治主题展馆、法治文化街区等法治文化阵地,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制故事宣讲、法制文艺汇演、法制电影巡映、法制书画展览、法制图书阅读等法治文化活动,使法治精神根植于心。
要增强法治文化的实践性。普法教育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社会上存在的“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的不良风气,其根本原因在于缺失法治信仰。公民只有通过亲身实践,形成从认知到认同的过程,才能坚守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在普法教育过程中,既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又要重视对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体验,比如让公民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案件讨论,通过思考判断,形成一种共识,达到内化于心的目的,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作者为奉化市委党校副校长)
责任编辑:毛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