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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已充分体现在我国宪法、民法中,但在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中的地位问题,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理论界对此大体持两种态度:一是认为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二是回避该问题.从人性要求、历史要求、建立宪政国家的要求、行政法自身发展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必要性分析;从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法治基础进行可行性分析,认为在现代行政法中应积极塑构平等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