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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明确了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但是仅泛泛说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实践中也由于公证人员对此理解不同造成继承公证业务受理条件的不一致。本文试图对此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此条文的理解应采取适当的扩大解释,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死亡;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全部丧失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部分丧失继承权,其余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权参加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