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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因不满企业规章制度而与企业对簿公堂的现象日益增多,如何认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越来越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话题。根据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制定程序合法,即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