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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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和。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和衷共济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职责就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一个社会,只有实现了公平正义,才能安定有序;社会安定有序,才能充满活力、和谐相处。因此,作为检察机关只有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全面充分履行检察工作职责,才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和谐”一词,从字义上理解主要指和睦:融洽、和平和无冲突的状态。见《说文》:“和,相应也”,又见《广雅》:“和,谐也”:也指一种非暴力的;不通过战争方式的和平战略,或指没有战争的和平的方法,或者没有敌对、争端或骚乱的和平的环境。“和”在词义上更加强调:心平气和,和洽安宁;温和的;不猛烈的的情形。“谐”字的含义早见于《尔雅》:“谐,和也。”主要强调不同主体在行为上的同步性或同向性以及随机有序的特征。以此描述一种社会状态,无非是强调一个社会远离冲突和战争的协调有序的状态。
  古往今来,人们一直把实现社会公正、平等、自由、安定作为未来社会建设的追求目标。老子讲的“道”,儒家提出“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理念,他们对“和”的理解如出一撤。在西方思想史上,古西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了“公正即和谐”的命题,空想社会主义者更是把平等、自由、和谐作为未来理想社会的基本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建设的思想认为,资本主义创造的巨大物质财富虽然超过以往的一切社会形态,却是以丧失平等、践踏人的尊严为代价,只有用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才能真正实现人在政治权利、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机会平等。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发展方向作出的科学设想,为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多年的探索和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民族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为了建设一个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毛泽东提出建设“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邓小平指出“现代化建设要注意各方面综合平衡和协调并进”;江泽民提出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都是对建设公平、正义、民主、和谐的社会理想最好阐释。
  党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的执政目标,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从而使我们党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现代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追求的是对人的解放、人的发展。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司法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内容的经济基础。
  我国宪法第12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给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作出了科学的定位。检察工作作为一项司法工作,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本质上还是调整并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由此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为检察工作重要的价值取向,将成为检察机关重要的执法理念。检察机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体现自身价值,首先必须坚持一切执法活动始终不渝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意识,深刻认识到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在检察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执法思想,改变一切妨碍发展的执法行为,革除一切制约发展的执法作风,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把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统一于检察工作全过程,把强化法律监督职责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贯穿于执法办案工作始终,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摒弃“衙门”作风、官本位思想,确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使严峻的法条在执行过程中体现对人的尊重,确保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这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是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只有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清醒地认识到肩负的光荣使命和历史责任,才能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根本问题,保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和谐社会才有基础,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营造和谐团结的社会氛围,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是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本身的职能就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密切相关。检察机关设置的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等这些职能部门,通过履行各自职能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通过诉讼及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通过检察建议和司法解释,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通过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勤政廉洁;通过控告申诉检察,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控申、检举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等等,这些都充分说明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权,都能充分体现和切实维护民主与法治。因此,检察机关应认真全面地履行自身职责,扎实地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要切实落实严打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突出打击黑恶势力及 有组织犯罪,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盗窃、抢夺,毒品等多发性犯罪,特别要重点打击以爆炸、投毒等极端方式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和赌博犯罪。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证批捕、起诉案件质量,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轻缓刑事政策,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要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努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形式和最集中的表现。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目前,腐败现象易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职务犯罪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仍然呈高发态势,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且日益市场化,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人民群众普遍 反映的腐败问题,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特别是那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使那些不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使社会的正义得到伸张。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纪委提出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充分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各项预防活动,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
  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以抓队伍素质建设为核心,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紧紧围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深化检察改革,搞好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重点的检察改革,重点加强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同时探索对自侦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从执法为民的要求出发,继续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执法办案制约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实行检务公开。必须认真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并建立起长效机制;以加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和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为重点,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必须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不断提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新思路,开拓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探求法律监督工作的新举措,开创法律监督工作的新局面,夯实基础;必须按照“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工作目标,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高协调配合的能力,形成法律监督合力;不断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增强法律监督的效果。
  
  三、全面加强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求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公正处理。目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执法不公是最大的社会不公。
  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紧紧围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这些职能职责,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漏捕漏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无罪判有、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明显不公的案件,注重监督效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对于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提起抗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确的判决和裁定,耐心细致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道坚强防线。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英国著名哲学家弗兰西·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裁判比一千次犯罪行为为祸尤烈,因为犯罪破坏的是水流,而错误的裁判污染的是水源。”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比没有法更会丧失人心。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现、民事纠纷增多的情况下,更要切实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促使社会安定有序
  
  社会和谐,稳定是前提;没有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就没有安全感,也就谈不上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使社会安定有序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交织混杂,刑事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各类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难以完全满足,特别是一些群众的合理诉求与他们的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都是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根本障碍。
  要树立政法机关一盘棋作战思想,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检察机关在具体履行职责中要善于围绕自身职能,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前提下,密切配合公安、法院,严厉打击那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做到严惩不贷,尤其是对那些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幕后保护伞更要重拳出击,挖根溯源,坚决做到一网打尽。真正做到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监督质量与监督效率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弘扬先进文化,自觉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推进社会文明进步。
  人民利益至高无上,检察机关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使人民安居乐业。人民群众是立检之本、力量之源。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人民群众安定有序地生活,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职能,坚持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上访工作。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认真负责地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做到话有处说、理有处讲、冤有处申,确保不出现群体访、越级访,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把“执法为民”的理念变成检察官的法律修养和自觉行动,推广便民之举、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之策,优先处理好基层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改进和完善控申信访工作,搞好“检察长接待”,切实落实法律咨询、投诉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正执法和为民服务的质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以司法诚信带动社会的诚信友爱,让社会充满活力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诚信是一种道德范畴,又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唯有诚信,社会才充满友爱、充满活力。因此,诚信建设至关重要。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不顾一切而一心坚守诚信的人是少数,不顾一切而骗人成性的人也是少数,普通人往往要看诚信同自身 利害的关系。如果诚实守信总是吃亏,而不守诚信总是得益,这就会把人导向不守诚信。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通过自身的职能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人身、财产等社会关系,严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使守诚信不只是高尚的、受人尊敬的,而且对己也是有益的;使不守诚信不仅成为不光彩的,而且对己也是有害的,做到以司法诚信带动整个社会的诚信与友爱,让社会充满活力。
  在办案实践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注重客观真实性,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诈骗(包括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对证据的收集采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绝不能摘刑讯逼供、打击报复,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查明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又要落实兑现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轻缓刑事政策。同时,对那些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不守诚信的民事行为,也要大胆检察,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塑造社会的诚实守信氛围。
  坚持以人为本、文明办案。认真贯彻高检院“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不动摇,牢固树立不办案就是失职,不依法办案就是读职的观念,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维护法律尊严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把案件质量视为案件的生命,通过对办案流程的严格管理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用严格的程序保证执法规范,用扎实的证据保证事实准确,用严明的纪律和监督来保证办案安全,把每一件案子都要办成“铁案”。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诚信友爱的良好社会形象,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坚持统一协调,营造有利于检察工作建设诚信社会的执法环境。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包括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人大、政协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政府对检察工作的支持程度,社会各界包括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满意程度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整个社会的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中的每个系统、每个部门,甚至每个人的参与,从自身做起,与社会和谐相处,做到诚信友爱、照章办事。检察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坚持有所作为,牢固根基,强化基层,提高执法能力,为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着人类文明与自然演化的相互作用及其结果,人不只是处理好了人与人的关系就够了,要使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得到可持续发展,必须关注并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文明的进步也影响着自然的结构、功能和演化,经历由和谐到失衡、再到新和谐的螺旋式上升过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认为道德和法律应是人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用与理性、科学态度与道德信仰的结合,应同时反映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人的利益与其他物种的利益,主张热爱、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通过道德和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力与自然生产力相和谐、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和谐、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和谐、“人化自然”与“未人化自然”相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就检察工作而言,严厉打击对大自然造成破坏性灾难的犯罪,主要表现在森林和草原的滥伐滥垦,植被严重破坏、环境污染、破坏野生动物,掠夺性地开发资源的行为等,坚持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作为指导检察工作的核心理念之一,建立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型社会,也就是建立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社会,它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之一,要实现这种目标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破坏大自然的各种违法行为,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进一步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让人们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促进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治观,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法治秩序,推动检察事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栏目责任编辑:吴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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