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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为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将有关要求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认真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各项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报参加试点。申请人条件及申报品种范围需符合《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