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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与其他市场主体,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市场主体,其经营风险也相对剧增。其经营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国家金融安全甚至是社会安定性。为避免以上风险,使问题银行走出困境,商业银行接管制度应运而生,而该制度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接管主体制度。商业银行接管主体是商业银行出现重大经营危机时,银行监管机构确定的直接进入该问题银行进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但现阶段我国关于接管主体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主要是接管主体的选任机制不健全,接管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不明确,接管主体职权不清晰,接管主体法律责任机制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