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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契约的历史追溯表明,劳动契约的产生既确立了劳动者从"身份到契约"转变的主体地位,又确立了政府对劳动者的"从契约到身份"倾斜保护的义务。因而劳动契约是一个包括劳动基准契约与劳动约定契约的契约体系,其主体涉及劳方、资方及政府三方主体,其内容包括在劳动契约的缔结、履行和终止过程中而发生的劳方与资方、劳方与政府、资方与政府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