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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的基本立场,从社会认识与自然认识的区别中,去理解社会、社会结构以及人的活动规律,不仅把社会认识中的无知、知识缺乏、理解的不完全,作为人的社会认识中的一种客观规律现象进行了论证,并且将“相信我们是无知的”视为社会认识的基本原则,由此挑明了“知识合法性”的根据,肯定了在社会认识中“无知”的两重性及其实践地超越“无知”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