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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为做好《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认真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立法情况汇报,先后赴杭州、温州、衢州市及部分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意见,实地考察部分景区、民宿、旅游企业等,书面征求了20个省级相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的意见,并赴外省考察相关立法工作经验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旅游业属于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近年来,我省旅游业迅速发展,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富民起到了明显作用,已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引擎。我省已实现从旅游大省到旅游强省的新跨越,2014年共实现旅游总收入6300.6亿元,比上年增长13.8%,远远高于全省7.6%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我省旅游立法时间较早,《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施行14年,目前我省旅游业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份实施,我省原有旅游管理条例与当前旅游业发展已不相适应,亟需制定更加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以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总结了我省各地的成功经验,总体可行。根据调研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旅游行政管理体制
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条例草案对传统旅游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是比较清晰的,但随着旅游新兴业态的发展,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规定不够清晰,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虽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对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特别是安全监管职责缺少相应的规定。 二是对于一些新兴的旅游业态,特别是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够明确。三是关于景区最大承载量的核定,分列由不同的景区主管部门负责,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对于超过最大承载量的应急方案也未作相关规定。建议对上述方面进一步调研,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二、关于旅游发展规划
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七至十四条对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产业专项规划和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作了规定。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上述三类规划编制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也缺少三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衔接关系。鉴于旅游发展规划对合理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研究,细化明确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加大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力度
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草案还需要从三方面予以加强。一是体现省委省政府将旅游业作为着力打造的七大产业之一,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二是依托我省自然和人文等优势资源,发展特色旅游,推动旅游新业态发展;三是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品牌、旅游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建议进一步研究,增加旅游促进方面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旅游经营秩序的规范
有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的经营行为,是做大做强我省旅游业的基础条件,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清晰。一是对于旅游行政管理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四者利益关系的调节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够清晰。二是关于导游工资性收入与获取回扣和佣金,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三是关于网络旅游的促进与规范,还需增加相关规定。四是关于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相关方的权益,还缺乏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的内容。五是关于旅游购物的规定,如何既符合实际、又能规范秩序,有待细化。六是关于文明旅游,要结合上位法予以更加明确地规定。建议对上述问题进一步调研后,予以补充完善。
五、关于民宿和农家乐的规范管理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对民宿和农家乐的管理作了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条例草案对民宿和提供住宿的农家乐缺少明确的界定,对于客房15间以上及15间以下的民宿和农家乐的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如何更加明确,有利操作。我们认为,民宿和农家乐是我省旅游发展的重要特色之一,也是新农村建设和带动农民致富就业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大力支持民宿和农家乐的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秩序。建议作进一步调研,明确民宿和农家乐的概念,总结各地的经验,细化有关既促进发展,又符合客观实际的规定。
六、其他问题
1.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对景点景区导游执业新设行政许可。调研中了解到,该项行政许可是根据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授权设立的。国务院曾于近期发文《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建议对设立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予以研究。
2.有些地方、部门、企业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关于保障旅游资源所在地居民权益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不吻合。建议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3.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在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中,执法部门在罚款数额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对一些禁止性行为(如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又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对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的设定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调研中,有关方面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文字修改建议,我们将另行交法制委员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为做好《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认真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立法情况汇报,先后赴杭州、温州、衢州市及部分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意见,实地考察部分景区、民宿、旅游企业等,书面征求了20个省级相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的意见,并赴外省考察相关立法工作经验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旅游业属于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近年来,我省旅游业迅速发展,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富民起到了明显作用,已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引擎。我省已实现从旅游大省到旅游强省的新跨越,2014年共实现旅游总收入6300.6亿元,比上年增长13.8%,远远高于全省7.6%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我省旅游立法时间较早,《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施行14年,目前我省旅游业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份实施,我省原有旅游管理条例与当前旅游业发展已不相适应,亟需制定更加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以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总结了我省各地的成功经验,总体可行。根据调研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旅游行政管理体制
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条例草案对传统旅游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是比较清晰的,但随着旅游新兴业态的发展,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规定不够清晰,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虽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对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特别是安全监管职责缺少相应的规定。 二是对于一些新兴的旅游业态,特别是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够明确。三是关于景区最大承载量的核定,分列由不同的景区主管部门负责,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对于超过最大承载量的应急方案也未作相关规定。建议对上述方面进一步调研,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二、关于旅游发展规划
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七至十四条对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产业专项规划和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作了规定。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上述三类规划编制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也缺少三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衔接关系。鉴于旅游发展规划对合理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研究,细化明确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加大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力度
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草案还需要从三方面予以加强。一是体现省委省政府将旅游业作为着力打造的七大产业之一,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二是依托我省自然和人文等优势资源,发展特色旅游,推动旅游新业态发展;三是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品牌、旅游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建议进一步研究,增加旅游促进方面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旅游经营秩序的规范
有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的经营行为,是做大做强我省旅游业的基础条件,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清晰。一是对于旅游行政管理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四者利益关系的调节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够清晰。二是关于导游工资性收入与获取回扣和佣金,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三是关于网络旅游的促进与规范,还需增加相关规定。四是关于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相关方的权益,还缺乏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的内容。五是关于旅游购物的规定,如何既符合实际、又能规范秩序,有待细化。六是关于文明旅游,要结合上位法予以更加明确地规定。建议对上述问题进一步调研后,予以补充完善。
五、关于民宿和农家乐的规范管理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对民宿和农家乐的管理作了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条例草案对民宿和提供住宿的农家乐缺少明确的界定,对于客房15间以上及15间以下的民宿和农家乐的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如何更加明确,有利操作。我们认为,民宿和农家乐是我省旅游发展的重要特色之一,也是新农村建设和带动农民致富就业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大力支持民宿和农家乐的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秩序。建议作进一步调研,明确民宿和农家乐的概念,总结各地的经验,细化有关既促进发展,又符合客观实际的规定。
六、其他问题
1.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对景点景区导游执业新设行政许可。调研中了解到,该项行政许可是根据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授权设立的。国务院曾于近期发文《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建议对设立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予以研究。
2.有些地方、部门、企业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关于保障旅游资源所在地居民权益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不吻合。建议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3.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在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中,执法部门在罚款数额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对一些禁止性行为(如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又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对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的设定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调研中,有关方面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文字修改建议,我们将另行交法制委员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