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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阶段,夫妻二人均没有为对方投保保险。可在离婚后,前夫却为没有稳定收入的前妻投保了一份养老险,这种做法的理由和好处是什么呢?
根据中国民政部发布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有170多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从绝对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到,中国的离婚率正加速攀升。
不过,有的夫妻在婚姻阶段没有为另一半投保商业保险,却在离婚后为前夫、前妻投保,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年金保险可作为“最后的礼物”
年过半百的施太太在与施先生一起走过24年的婚姻道路后以离婚收场。除了感情上的伤痛外,她还不得不面对财务危机。因为施太太曾是一名全职太太,已经离开工作岗位15年之久的她几乎没有可能重新同年轻人一样奋斗职场,而且她没有孩子。
所幸的是,施先生对她还不错,在提出离婚之际,已经约定将两人名下的住房归她所有。而且,因为担心施太太未来没有稳定的收入,还为她投保了一份养老险,以此保证她未来能有一份稳定的收入。
施先生的这一做法的确可圈可点。对于施太太来说,离婚后的她因为没有子女,就成了独居者,自身的养老费用包括日常开支、医疗费用等等都需要独立承担,而没有工作收入的她显然难以肩负如此重担,所以,施先生为其投保养老险,等于是送上了分手前的最后关怀。
根据调查,离婚往往会对男女双方的生活水平造成影响,特别是婚姻关系中夫妻二人收入相差悬殊的,在离婚后,收入较低的一方可能难以承受各种生活开支。此时,不妨由收入较多的一方为另一方一次性缴费投保一份将来可以定期领取养老金的保险,也就是年金保险,使对方将来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这其实相当于支付了一笔一次性的赡养费,可以让对方在未来年老后慢慢使用,防止提早用完。
抚养子女者让另一方买少儿险
刘先生和刘太太的情况有些不同。两人育有一个8岁的儿子,离婚时商定由刘太太抚养。虽然两人收入差距不大,但考虑到儿子未来庞大的教育经费,刘太太希望刘先生可以对她予以更多的补助,而刘先生则有些不愿意。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刘先生为儿子投保一份少儿险,利用保险金与保费间放大的效应,花较少的钱,满足孩子的需要。而随着教育经费的不断上涨,这种做法可供更多家庭参考。
我们建议不承担抚养权的一方出于对子女的照顾,为孩子投保一份少儿险。这样既解决了教育经费的问题,也好过一次性或定期将钱交由抚养方。
投保时,“保费豁免”功能必不可少,这可以防止支付保费的一方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无力缴纳孩子的保单保费,继而影响孩子的学业。
为前妻(夫)买寿险主要为孩子
既然离婚了,为什么还要为前妻买寿险呢?章先生的这一做法看似有些“荒谬”,不过却意义重大。
原来,“七年之痒”断送了章先生和章太太的婚姻生活,而章先生得到了5岁儿子的抚养权。两人约定,章太太从离婚次月起需要每月支付儿子800元的抚养费,待儿子初中起每月支付1000元,直到儿子成年。为了防止章太太因身故原因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章先生为其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这样,万一不幸发生,章先生也可以领取一笔赔偿金,为儿子未来教育准备充足资金。
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如果离婚后一方承担了为另一方或子女定期支付抚养费、定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那么为了保证义务的履行,费用获取方可以为支付方投保寿险、意外险等。这样,即便支付方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也可以由保险公司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代为履行。特别对于没有收入或收入极低者,这一保障显得更加重要。
根据中国民政部发布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有170多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从绝对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到,中国的离婚率正加速攀升。
不过,有的夫妻在婚姻阶段没有为另一半投保商业保险,却在离婚后为前夫、前妻投保,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年金保险可作为“最后的礼物”
年过半百的施太太在与施先生一起走过24年的婚姻道路后以离婚收场。除了感情上的伤痛外,她还不得不面对财务危机。因为施太太曾是一名全职太太,已经离开工作岗位15年之久的她几乎没有可能重新同年轻人一样奋斗职场,而且她没有孩子。
所幸的是,施先生对她还不错,在提出离婚之际,已经约定将两人名下的住房归她所有。而且,因为担心施太太未来没有稳定的收入,还为她投保了一份养老险,以此保证她未来能有一份稳定的收入。
施先生的这一做法的确可圈可点。对于施太太来说,离婚后的她因为没有子女,就成了独居者,自身的养老费用包括日常开支、医疗费用等等都需要独立承担,而没有工作收入的她显然难以肩负如此重担,所以,施先生为其投保养老险,等于是送上了分手前的最后关怀。
根据调查,离婚往往会对男女双方的生活水平造成影响,特别是婚姻关系中夫妻二人收入相差悬殊的,在离婚后,收入较低的一方可能难以承受各种生活开支。此时,不妨由收入较多的一方为另一方一次性缴费投保一份将来可以定期领取养老金的保险,也就是年金保险,使对方将来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这其实相当于支付了一笔一次性的赡养费,可以让对方在未来年老后慢慢使用,防止提早用完。
抚养子女者让另一方买少儿险
刘先生和刘太太的情况有些不同。两人育有一个8岁的儿子,离婚时商定由刘太太抚养。虽然两人收入差距不大,但考虑到儿子未来庞大的教育经费,刘太太希望刘先生可以对她予以更多的补助,而刘先生则有些不愿意。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刘先生为儿子投保一份少儿险,利用保险金与保费间放大的效应,花较少的钱,满足孩子的需要。而随着教育经费的不断上涨,这种做法可供更多家庭参考。
我们建议不承担抚养权的一方出于对子女的照顾,为孩子投保一份少儿险。这样既解决了教育经费的问题,也好过一次性或定期将钱交由抚养方。
投保时,“保费豁免”功能必不可少,这可以防止支付保费的一方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无力缴纳孩子的保单保费,继而影响孩子的学业。
为前妻(夫)买寿险主要为孩子
既然离婚了,为什么还要为前妻买寿险呢?章先生的这一做法看似有些“荒谬”,不过却意义重大。
原来,“七年之痒”断送了章先生和章太太的婚姻生活,而章先生得到了5岁儿子的抚养权。两人约定,章太太从离婚次月起需要每月支付儿子800元的抚养费,待儿子初中起每月支付1000元,直到儿子成年。为了防止章太太因身故原因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章先生为其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这样,万一不幸发生,章先生也可以领取一笔赔偿金,为儿子未来教育准备充足资金。
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如果离婚后一方承担了为另一方或子女定期支付抚养费、定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那么为了保证义务的履行,费用获取方可以为支付方投保寿险、意外险等。这样,即便支付方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也可以由保险公司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代为履行。特别对于没有收入或收入极低者,这一保障显得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