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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社会力量办学。在我国传统教育体制中尚属于新生事物,而规范民办培训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校的经济发展关系,对民办培训学校教育发展尤为重要。民办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核算区别于公办学校,在此,笔者仅以自己在会计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做一下浅析。
一、民办培训学校会计核算的基础规范
第一,民办培训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填补了会计规范的空白,是民办学校会计工作遵循的规范。
第二,民办培训学校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难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够其决策的有用信息。采用权责制核算基础有助于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和业务活动的全貌,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第三,民办培训学校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与负债,可以划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这是民办学校设置账户的基本依据。
第四,民办培训学校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实施会计监督。民办培训学校的账簿设置应包括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
二、民办培训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实例分析
1.民办培训学校的收入
民办培训学校的收入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计入科目为提供劳务收入。一般情况下,民办学校提供服务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提供服务收入”账户。
例:民办学校本年度招收新生,实收学费300000元,其中当年度学费50000元,第二、三年度学费分别为100000元,第四年度学费50000元。
(1)收款时:
借:现金300000元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50000元
预收账款250000元
(2)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结转收入的账务处理相同:
借:预收账款100000元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100000元
(3)第四年度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50000元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50000元
2.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和折旧的核算
对于民办学校而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始终是一个比较生疏的问题。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有些学校是按照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进行核算,有些是参照企业会计的标准进行核算。对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从而导致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不利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为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折旧、期未计价、处置等均作了明确规范,起到积极作用。
3.民办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按照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4年;电子设备,为3年用于展览、教育和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的典藏,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单独在“文物文化资产”项下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办学校的发展非常迅速,这也对民办学校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有了新的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有专业的知识,还要细心,对要报销的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充分发挥财务部的监督职能。
一、民办培训学校会计核算的基础规范
第一,民办培训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填补了会计规范的空白,是民办学校会计工作遵循的规范。
第二,民办培训学校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难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够其决策的有用信息。采用权责制核算基础有助于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和业务活动的全貌,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第三,民办培训学校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与负债,可以划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这是民办学校设置账户的基本依据。
第四,民办培训学校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实施会计监督。民办培训学校的账簿设置应包括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
二、民办培训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实例分析
1.民办培训学校的收入
民办培训学校的收入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计入科目为提供劳务收入。一般情况下,民办学校提供服务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提供服务收入”账户。
例:民办学校本年度招收新生,实收学费300000元,其中当年度学费50000元,第二、三年度学费分别为100000元,第四年度学费50000元。
(1)收款时:
借:现金300000元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50000元
预收账款250000元
(2)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结转收入的账务处理相同:
借:预收账款100000元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100000元
(3)第四年度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50000元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50000元
2.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和折旧的核算
对于民办学校而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始终是一个比较生疏的问题。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有些学校是按照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进行核算,有些是参照企业会计的标准进行核算。对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从而导致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不利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为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折旧、期未计价、处置等均作了明确规范,起到积极作用。
3.民办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按照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4年;电子设备,为3年用于展览、教育和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的典藏,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单独在“文物文化资产”项下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办学校的发展非常迅速,这也对民办学校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有了新的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有专业的知识,还要细心,对要报销的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充分发挥财务部的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