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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本刊的临床论箸化比较试验组与对照组的治疗前基础情况时,常在列举了性别、年龄、病期、病程等一般情况后有这样的论述:经统计学检验,P〉0.05,差异无显著性,有可比性。对此,我感到值得商榷。所谓“可比性”是指各组除了要比较的因素不同之外,其他影响结果的因素基本相同。这个词不具有严格的统计学定义,用于临床试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