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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刑事立案的监督,是97年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责。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立案监督在新时期有着更加具体而深远的意义。本文结合西方现代法治状态下立案监督制度,分析立案监督普遍存在的问题的结症,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案件实践出发,探索和完善立案监督的新举措,以期能够对今后的立案监督工作发挥作用。
关键词立案监督 监督线索 诉讼监督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062-02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做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进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责。立案标志着刑事诉讼的开始。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职责的主要承担者。加强刑事立案的法律监督,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也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但从立案监督实施这些年的情况来看,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
一、对我国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之观感
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几乎是个空白,由此造成实践中许多不正常现象无法及时得到纠正,如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破不立,或以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经济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甚至出现了一些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应当立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不立案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立案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因此,为了切实保证公正司法,就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立案监督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究其原因,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案源渠道不畅,束缚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案源问题是当前制约立案监督工作的首要问题。案源渠道不畅,线索不多,势必直接影响和制约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办案,在审查案件材料中自己发现。实践中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很少。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以罚代刑、该立不立的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难以通过阅卷发现。二是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的控告和申诉,而通过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这一途径,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三是检察机关通过摸查线索发现。检察机关主动查找线索时也常常会遇到知情人不愿作证或者因被害人本身有过错不愿报案的情况,有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家属通过“私了”获得了较高的赔偿金,不愿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这些情况都使检察机关获取立案监督线索时困难重重。
(二)立案门槛过严,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刑事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证据要求,证据标准具有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而循序提升的规律。立案标准是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第一阶位的证明标准,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即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普遍存在着对立案标准把握过严的现象。实践中,承办人为防止办错案件,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往往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批捕、提起公诉、能判实刑来决定是否立案监督。这样导致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三)立案监督认识偏差,削弱了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
当前检察机关部分人员对立案监督工作仍存在模糊认识。有的人不愿进行立案监督,认为立案工作是公安的事,对于违法立案或不立案可通过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来解决,立案监督没有必要;也有的人不敢进行立案监督,害怕公安机关不配合,伤害了公安与检察的关系;有的人不注意探索监督的途径,对于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或通知立案的文书后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立案或立后不查、立案后撤案等现象无计可施。这些认识偏差,工作上的不到位,往往导致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不力。
二、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实效
(一)理顺内外部关系 ,建立监督“一体化”格局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采取主动出击,对外加强与公安法制科的联系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内加强本院内部业务部门的联系,打造侦查监督部门与控申、公诉、反贪、渎职等部门建立既相互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机制 ,形成全院“一体化”的格局。扩大了监督宣传,拓宽了案源渠道。由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立案监督业务,大多数人尤其是被害人不一定十分了解。当自己的某种权力被侵犯时,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根据以上实际,我院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应用宣传工具,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法律咨询站和法制宣传等形式,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大力宣传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让有关部门及人民群众对此项检察工作熟悉和了解,懂得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从而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申诉,为侦查监督工作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通过开展此项业务,2010我院侦查监督线索提升了近30%。
对外我院建立了刑事立案监督信息反馈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与国土、建设、国税、地税、工商、技监、药监、安监、银监、烟草等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工作联系,建立互相移送案件制度,并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通过该项制度,我院2010年共计监督行政机关线索移送的案件有6件6人,均已作有罪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化被动为主动,大力挖掘监督线索
一是擦亮眼睛,从案件审查中寻找监督线索。从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监督线索是履行监督职能的立足之本,我院领导一再要求办案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严审细查,要有高度的敏锐性,不轻易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有价值的监督线索。每个批捕案件受理后,科长最先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监督线索,之后再交与承办人详细审查。如我院追捕的魏光涛故意伤害一案,就是通过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认真审查卷宗和讯问嫌疑人,最终魏光涛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是竖起耳朵,从群众反映的问题中发现监督线索。从案卷中发现监督线索是根本,如何开辟新的渠道去发现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线索也是急需解決的问题。我院侦查监督干警在认真审查每个案件的同时,还在用心的从身边去听取有价值的监督线索。如谭某强奸一案,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干警在无意间听朋友说起,经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该案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我院向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做出立案监督决定,该案犯罪嫌疑人谭某于2010年11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三是放开手脚,从基层派出所发现监督线索。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一改被动监督、等待监督线索的状态,主动出击,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化,从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化。为了获取更多的监督材料,我院侦查监督科把全科干警分为四组,将全县分为四个片区,平均两周一次下基层派出所了解情况,排查监督线索。发现监督线索10余条,立案监督5件5人,均做有罪判决。
三、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质量
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工作的长远开展,需要一套完善、有效的机制才能更好的保证。为此,我院切实加强了相关制度的建设。在具体操作上一方面规范办案流程。所有的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线索在科室内勤处归总、整理,由科室负责人制定专人承办,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规定完成期限;二是建立跟踪监督制度。每个监督案件的承办人必须及时跟踪案件的后期处理情况,对案件捕后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材料的,承办人列出详细的补查提纲,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确保监督案件“诉得出、判得了”;三是建立规范台账管理制度。对监督线索从受理到最终处理,制定专人建立台账,全程跟踪监督,随时检查,定期催办,提高监督案件的办理速度和质量。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的改进和实施,我院的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工作一定能够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为本地区和人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关键词立案监督 监督线索 诉讼监督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062-02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做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进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责。立案标志着刑事诉讼的开始。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职责的主要承担者。加强刑事立案的法律监督,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也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但从立案监督实施这些年的情况来看,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
一、对我国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之观感
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几乎是个空白,由此造成实践中许多不正常现象无法及时得到纠正,如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破不立,或以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经济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甚至出现了一些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应当立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不立案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立案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因此,为了切实保证公正司法,就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立案监督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究其原因,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案源渠道不畅,束缚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案源问题是当前制约立案监督工作的首要问题。案源渠道不畅,线索不多,势必直接影响和制约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办案,在审查案件材料中自己发现。实践中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很少。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以罚代刑、该立不立的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难以通过阅卷发现。二是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的控告和申诉,而通过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这一途径,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三是检察机关通过摸查线索发现。检察机关主动查找线索时也常常会遇到知情人不愿作证或者因被害人本身有过错不愿报案的情况,有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家属通过“私了”获得了较高的赔偿金,不愿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这些情况都使检察机关获取立案监督线索时困难重重。
(二)立案门槛过严,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刑事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证据要求,证据标准具有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而循序提升的规律。立案标准是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第一阶位的证明标准,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即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普遍存在着对立案标准把握过严的现象。实践中,承办人为防止办错案件,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往往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批捕、提起公诉、能判实刑来决定是否立案监督。这样导致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三)立案监督认识偏差,削弱了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
当前检察机关部分人员对立案监督工作仍存在模糊认识。有的人不愿进行立案监督,认为立案工作是公安的事,对于违法立案或不立案可通过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来解决,立案监督没有必要;也有的人不敢进行立案监督,害怕公安机关不配合,伤害了公安与检察的关系;有的人不注意探索监督的途径,对于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或通知立案的文书后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立案或立后不查、立案后撤案等现象无计可施。这些认识偏差,工作上的不到位,往往导致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不力。
二、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实效
(一)理顺内外部关系 ,建立监督“一体化”格局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采取主动出击,对外加强与公安法制科的联系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内加强本院内部业务部门的联系,打造侦查监督部门与控申、公诉、反贪、渎职等部门建立既相互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机制 ,形成全院“一体化”的格局。扩大了监督宣传,拓宽了案源渠道。由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立案监督业务,大多数人尤其是被害人不一定十分了解。当自己的某种权力被侵犯时,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根据以上实际,我院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应用宣传工具,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法律咨询站和法制宣传等形式,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大力宣传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让有关部门及人民群众对此项检察工作熟悉和了解,懂得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从而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申诉,为侦查监督工作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通过开展此项业务,2010我院侦查监督线索提升了近30%。
对外我院建立了刑事立案监督信息反馈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与国土、建设、国税、地税、工商、技监、药监、安监、银监、烟草等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工作联系,建立互相移送案件制度,并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通过该项制度,我院2010年共计监督行政机关线索移送的案件有6件6人,均已作有罪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化被动为主动,大力挖掘监督线索
一是擦亮眼睛,从案件审查中寻找监督线索。从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监督线索是履行监督职能的立足之本,我院领导一再要求办案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严审细查,要有高度的敏锐性,不轻易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有价值的监督线索。每个批捕案件受理后,科长最先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监督线索,之后再交与承办人详细审查。如我院追捕的魏光涛故意伤害一案,就是通过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认真审查卷宗和讯问嫌疑人,最终魏光涛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是竖起耳朵,从群众反映的问题中发现监督线索。从案卷中发现监督线索是根本,如何开辟新的渠道去发现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线索也是急需解決的问题。我院侦查监督干警在认真审查每个案件的同时,还在用心的从身边去听取有价值的监督线索。如谭某强奸一案,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干警在无意间听朋友说起,经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该案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我院向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做出立案监督决定,该案犯罪嫌疑人谭某于2010年11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三是放开手脚,从基层派出所发现监督线索。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一改被动监督、等待监督线索的状态,主动出击,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化,从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化。为了获取更多的监督材料,我院侦查监督科把全科干警分为四组,将全县分为四个片区,平均两周一次下基层派出所了解情况,排查监督线索。发现监督线索10余条,立案监督5件5人,均做有罪判决。
三、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质量
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工作的长远开展,需要一套完善、有效的机制才能更好的保证。为此,我院切实加强了相关制度的建设。在具体操作上一方面规范办案流程。所有的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线索在科室内勤处归总、整理,由科室负责人制定专人承办,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规定完成期限;二是建立跟踪监督制度。每个监督案件的承办人必须及时跟踪案件的后期处理情况,对案件捕后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材料的,承办人列出详细的补查提纲,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确保监督案件“诉得出、判得了”;三是建立规范台账管理制度。对监督线索从受理到最终处理,制定专人建立台账,全程跟踪监督,随时检查,定期催办,提高监督案件的办理速度和质量。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的改进和实施,我院的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工作一定能够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为本地区和人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