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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搜查与取证方式,电子证据的提交也以提交原始材料为原则。而在实践中,常常以电子证据的书面形式,如影像资料等等来代替电子证据的原件来进行法庭展示,但这已经严重限制了刑事诉讼被告方依法行使辩护权。对电子证据的搜查取证和庭上展示制度进行完善,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基本规则深入落实到电子证据的取证适用之中,是电子证据适用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