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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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新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自其孕育、诞生直至适用均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直至重庆打黑案辩护律师李庄因此获刑,引发学界震动。文章在分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的基础上,主张应当修订甚至取消新刑法第306条的有关规定,以利于律师更加积极地参与刑事辩护、法官的正确裁断和维护人权。 Since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Criminal Law in 1997, the defenders and legal representatives under article 306 of the new Criminal Law have caused widespread controversy since the birth and death of their defenders and legal representatives, Li Zhuang was sentenced, triggering the academic shock.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concep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defenders and litigious agents destroying evidence, falsifying evidences and prejudicing the crime of testifying, the article advocates that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ticle 306 of the new Criminal Law should be revised or even canceled in order to facilitate lawyers to participate more actively in criminal defense, Judge’s correct judgment and safeguarding of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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