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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且有针对性地研究家校合作模式,我校“德育生活化及家校合作模式研究”课题组设计了“农村中学家校合作问卷调查(学生卷)”。问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为“调查问卷”。“基本情况”部分意在调查农村中学生家庭的基本特点。“问卷调查”部分意在从学生的视角考察家校合作中已然比较有效的做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进一步改进家校合作的对策。
从问卷结果来看农村中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及其启示:
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低。问卷显示,问卷涉及的我校学生的父亲、母亲的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学历者分别为18.6%和14.3%。其他均为初中及以下学历。这一文化程度决定了农村家校合作尤要以学校为主导的模式。叶圣陶曾说,农村学校是农村的文化的灵魂。这句话从侧面说明了农村家校合作要以学校为主导。所以,学校领导、班主任和科任教师都不能坐等家长主动来校联系,而要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出击”,由“校方主动”带动双向互动。
二是家庭经济较差。问卷中“家庭月收入1500元”以上者仅占15.7%。低收入的家庭经济必然影响家长与学校联系的心态。力保自给自足,个性比较保守。且不像城区有较丰富的网络资源。家校合作的“网络渠道”受到大大限制。再者,农民外出务工数量大,时间长,家庭教育有极大的随意性,甚至对孩子放任自流,家校合作困难大。这一现状再次说明了农村家校合作要以学校为主导这一观点。如果学校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不采取积极的行动,家校合作就只能停留在自发涣散的状态。
三是对孩子的期望值两极分化。问卷显示,希望孩子读到大学以上学历的占82.8%,但对孩子“能读到什么程度就读到什么程度”的也要占12.1%。期望值高,学业较好的农村学生,千方百计进城,千方百计读当地重点校、示范校或“一中”,留在农村就学的,相对来说学业较差,家长期望值较低。在一个地区,当占12.1%的家长认为“能读到什么程度就读到什么程度”的学生都集中在农村学校,这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而这些学生的成长却需要更多的家校合作,需要更多的教育引导。在中国,人口基数大,在任何一个农村地区,“12.1%”的学生都不是一个小数字。而且,有教无类,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是教育的起点,也是实现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的基点和归宿。
分析问卷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农村,开展家校合作是相当艰巨的,但家校合作的必要性和效果却又是毋庸置疑的。在问卷中,85%以上的学生选择了“希望家长与教师沟通”,而家长和教师沟通以后,学生在“学习、道德、同学关系、身体、生活”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积极变化,对与此相关问题学生选择“没有变化”的仅占5%。就“你的教育责任由谁承担”这一问题,学生选择“完全由学校承担”的仅占9.3%,而选择“均等承担”者占41.4%。这说明即使认知水平还很有限的中学生,对其成长的思考也是合情合理的家校合作,而不是由学校或家庭单方面承担责任。
那么,家校合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究竟有哪些呢?家长会、打电话、家长通知书、家访、家委会、让学生带便条、家长接待日,等等,的确都是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但是,这些方式和途径在农村与在城市又有哪些不同?在农村,家校合作又有那些特殊性?怎么解决呢?笔者认为,以下三点尤其值得重视。
一是时机的选择。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进行家校联系呢?显然,时间或时机是家校合作的要素之一。农村比城市更具季节性,二十四节气在农村更加显著,也更加重要。农村有相对的农忙农闲时间,也有相对集中的外出务工和务工返乡季节。制定家校合作的方案,包括家校合作的预案,都不得不考虑农村的特殊性。比如,家长和教师更多是在“学生成绩下降”、“学生思想行为异常”情况下联系对方,但这种看似正常的设想在农村有时很难落实。相反,为什么不是更多地在“学生成绩进步”、“学生思想行为表现优秀”时相互联系呢?所以,在农村,不论家校哪一方,更应该注重选择有效的时机和时间,使取得联系得以坐实,使相互联系常态化;而不必拘泥于家长会等时间相对比较固定的联系沟通方式。
二是主导性的落实。在家校合作这一工作中,学校具有主导责任。制度、方案的拟定,当然要学校主动完成。即使具体的联系方式,也应学校主动。以双向联系为例,在农忙时期,教师能否到田间地头去,在与农民聊天气、聊家常、聊种植养殖的过程中进行“家校合作”呢?地方政府推动的“联村联户”方式,完全可以借鉴来做家校合作的一种模式。领导包片、教师联村联户,让教师选择时机到田间地头去,甚至带着学生到田间地头去,难道不是一种很好的家校合作模式吗?反过来,在农闲时间,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接待日,把家校合作的主阵地又从田间地头转移到学校,家长自然会更加支持学校工作。
三是与地方政府的配合。农村人口整体文化水平较低,是教育普及与质量提升的难点。这与问卷中部分家长认为“孩子读到什么程度就读到什么程度”有着紧密关系。农村的扶贫及其他所有奖励政策,都应该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质量的提升紧密联系起来。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而这样大而长远的教育工作,并非学校单方面可以包办。对于农民的教育、服务与管理,更多的工作在县乡村社,是通过行政的经济的舆论的等不同渠道来进行的,如果从国家意志的高度,从长远规划农村教育,就不能不把家校合作与政府行为捆绑起来。与地方政府的衔接,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是难以蚍蜉撼大树的。对于农民,从行政的途径看,也应该进行综合的考评。作为父亲或母亲的农民,对孩子的关注度、对学校的关注度、主动与学校联系的次数,最终应该作为政府扶贫或奖励某个家庭的重要依据。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应该是奖励“少生、优生、优育”的。而不只是奖励“少生”的。这一项基本国策,从行政角度看,地方政府尤其要考核家庭的“优育”情形。对“读到什么程度就到什么程度”,对孩子放任不管的家庭,学校引导的力量是极为有限的,而地方基层政府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施行与坚决彻底地执行以及相应的考核,各级政府都有重要责任。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与建立有效的家校合作模式有着很大的关系。所以,家校合作必须与各级政府特别是当地基层政府密切配合起来。
总之,家校合作,在农村更难,但又更为必要,更为迫切。因此,家校合作,在农村,学校要付出更多的劳动,要从规划、计划、具体操作的环节和细节上更加灵活地因时因地而宜。也正因此,农村家校合作更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甚至需要从国家意志的高度加以法制化,做出“必须如此”的刚性要求。
从问卷结果来看农村中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及其启示:
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低。问卷显示,问卷涉及的我校学生的父亲、母亲的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学历者分别为18.6%和14.3%。其他均为初中及以下学历。这一文化程度决定了农村家校合作尤要以学校为主导的模式。叶圣陶曾说,农村学校是农村的文化的灵魂。这句话从侧面说明了农村家校合作要以学校为主导。所以,学校领导、班主任和科任教师都不能坐等家长主动来校联系,而要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出击”,由“校方主动”带动双向互动。
二是家庭经济较差。问卷中“家庭月收入1500元”以上者仅占15.7%。低收入的家庭经济必然影响家长与学校联系的心态。力保自给自足,个性比较保守。且不像城区有较丰富的网络资源。家校合作的“网络渠道”受到大大限制。再者,农民外出务工数量大,时间长,家庭教育有极大的随意性,甚至对孩子放任自流,家校合作困难大。这一现状再次说明了农村家校合作要以学校为主导这一观点。如果学校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不采取积极的行动,家校合作就只能停留在自发涣散的状态。
三是对孩子的期望值两极分化。问卷显示,希望孩子读到大学以上学历的占82.8%,但对孩子“能读到什么程度就读到什么程度”的也要占12.1%。期望值高,学业较好的农村学生,千方百计进城,千方百计读当地重点校、示范校或“一中”,留在农村就学的,相对来说学业较差,家长期望值较低。在一个地区,当占12.1%的家长认为“能读到什么程度就读到什么程度”的学生都集中在农村学校,这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而这些学生的成长却需要更多的家校合作,需要更多的教育引导。在中国,人口基数大,在任何一个农村地区,“12.1%”的学生都不是一个小数字。而且,有教无类,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是教育的起点,也是实现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的基点和归宿。
分析问卷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农村,开展家校合作是相当艰巨的,但家校合作的必要性和效果却又是毋庸置疑的。在问卷中,85%以上的学生选择了“希望家长与教师沟通”,而家长和教师沟通以后,学生在“学习、道德、同学关系、身体、生活”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积极变化,对与此相关问题学生选择“没有变化”的仅占5%。就“你的教育责任由谁承担”这一问题,学生选择“完全由学校承担”的仅占9.3%,而选择“均等承担”者占41.4%。这说明即使认知水平还很有限的中学生,对其成长的思考也是合情合理的家校合作,而不是由学校或家庭单方面承担责任。
那么,家校合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究竟有哪些呢?家长会、打电话、家长通知书、家访、家委会、让学生带便条、家长接待日,等等,的确都是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但是,这些方式和途径在农村与在城市又有哪些不同?在农村,家校合作又有那些特殊性?怎么解决呢?笔者认为,以下三点尤其值得重视。
一是时机的选择。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进行家校联系呢?显然,时间或时机是家校合作的要素之一。农村比城市更具季节性,二十四节气在农村更加显著,也更加重要。农村有相对的农忙农闲时间,也有相对集中的外出务工和务工返乡季节。制定家校合作的方案,包括家校合作的预案,都不得不考虑农村的特殊性。比如,家长和教师更多是在“学生成绩下降”、“学生思想行为异常”情况下联系对方,但这种看似正常的设想在农村有时很难落实。相反,为什么不是更多地在“学生成绩进步”、“学生思想行为表现优秀”时相互联系呢?所以,在农村,不论家校哪一方,更应该注重选择有效的时机和时间,使取得联系得以坐实,使相互联系常态化;而不必拘泥于家长会等时间相对比较固定的联系沟通方式。
二是主导性的落实。在家校合作这一工作中,学校具有主导责任。制度、方案的拟定,当然要学校主动完成。即使具体的联系方式,也应学校主动。以双向联系为例,在农忙时期,教师能否到田间地头去,在与农民聊天气、聊家常、聊种植养殖的过程中进行“家校合作”呢?地方政府推动的“联村联户”方式,完全可以借鉴来做家校合作的一种模式。领导包片、教师联村联户,让教师选择时机到田间地头去,甚至带着学生到田间地头去,难道不是一种很好的家校合作模式吗?反过来,在农闲时间,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接待日,把家校合作的主阵地又从田间地头转移到学校,家长自然会更加支持学校工作。
三是与地方政府的配合。农村人口整体文化水平较低,是教育普及与质量提升的难点。这与问卷中部分家长认为“孩子读到什么程度就读到什么程度”有着紧密关系。农村的扶贫及其他所有奖励政策,都应该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质量的提升紧密联系起来。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而这样大而长远的教育工作,并非学校单方面可以包办。对于农民的教育、服务与管理,更多的工作在县乡村社,是通过行政的经济的舆论的等不同渠道来进行的,如果从国家意志的高度,从长远规划农村教育,就不能不把家校合作与政府行为捆绑起来。与地方政府的衔接,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是难以蚍蜉撼大树的。对于农民,从行政的途径看,也应该进行综合的考评。作为父亲或母亲的农民,对孩子的关注度、对学校的关注度、主动与学校联系的次数,最终应该作为政府扶贫或奖励某个家庭的重要依据。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应该是奖励“少生、优生、优育”的。而不只是奖励“少生”的。这一项基本国策,从行政角度看,地方政府尤其要考核家庭的“优育”情形。对“读到什么程度就到什么程度”,对孩子放任不管的家庭,学校引导的力量是极为有限的,而地方基层政府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施行与坚决彻底地执行以及相应的考核,各级政府都有重要责任。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与建立有效的家校合作模式有着很大的关系。所以,家校合作必须与各级政府特别是当地基层政府密切配合起来。
总之,家校合作,在农村更难,但又更为必要,更为迫切。因此,家校合作,在农村,学校要付出更多的劳动,要从规划、计划、具体操作的环节和细节上更加灵活地因时因地而宜。也正因此,农村家校合作更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甚至需要从国家意志的高度加以法制化,做出“必须如此”的刚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