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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醉酒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罪,学界形成了"一律论"与"不必论"两种观点的对立。"一律论"实质上是形式解释论的观点,而"不必论"则是实质解释论的结论,故"一律论"与"不必论"的对立本质上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对立。醉酒驾驶是抽象危险犯而不是情节犯,抽象危险犯存在处罚范围过大的弊病,故而应当对其进行限制。《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是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的法律依据,而实质解释是限制诸如醉驾等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