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中华鲟如何游向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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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鲟种群自白垩纪延续至今已有1.4亿年,是最古老的鱼类之一,在研究生物进化、地质、地貌、海浸、海退以及地球变迁等方面具有难以估量的科学、生态和社会价值。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中华鲟种群数量急剧下降,2010年,中华鲟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保护物种。如何保护中华鲟,从根本上避免它走向功能性灭绝?立法保护是一项重要举措。本市已率先将这项工作提上日程。
  3月1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上海市长江中华鲟保护条例(草案)》,这也是我国首部对某一特定物种实行立法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立法:上海为何率先保护中华鲟
  “从2014年开始,我们在长江口连续几年没有发现中华鲟的幼鱼。”据市农业农村委相关人员介绍,野生中华鲟族群的生存状况非常严峻,“2014年、2016年、2018年、2019年,四年都没有发现幼鱼。我们查了一下资料,主要是跟它产卵有关。最新数据到2013年,产卵的中华鲟已经不足一百尾了,而且不是每条鱼都参与产卵,现在专家研究出来雌雄比是1:10”。
  近年来,由于长江流域水域环境状况的巨大变化,水生生物资源急剧衰退,中华鲟的数量正大幅减少。
  中华鲟是一种隶属于鲟形目、鲟科、鲟属的大型溯河洄游产卵鱼类。每年6月至8月,中华鲟成体会从海洋进入长江口上溯3000多公里至长江上游进行产卵繁殖,孵化后的中华鲟幼鱼于产卵次年5月至9月再经过长江口进入海洋中生长发育。
  在中华鲟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长江(上海段)水域对它的成长有着特殊的意义。
  “在成鱼进入长江回游的时候,必须要在长江口停留,在这里要做产卵前的能量积蓄。另外,幼鱼在回归大海的时候,也必须在长江口逗留相当长的时间。为什么呢,因为要在这个水域进行生理的适应过程。这个过程有好几个月,甚至半年左右的时间。这也就意味着长江口水域对中华鲟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审议中,李富荣委员阐述了上海为什么要率先立法推动保护中华鲟的理由。
  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制定体现了上海城市的精神,长江(上海段)水域的保护有特殊意义,上海做得好了,可以为全流域的保护作出好榜样。条例(草案)既是宣示性的,也是在法制效能上很有必要的地方立法。
  在肯定上海主动作为的同时,叶青委员还提出上海要考虑到做这件事的难度,“中华鲟的生活区域远超上海直接管辖的范围”。虽然条例(草案)对中华鲟协作保护作了规定,如开展执法合作、科研合作、救助合作等,但是他表示,物种的保护还需要更多方面的配套、协调,“中华鲟资源调查的合作要不要?环境监测对水质的要求很高,水是流动的,生态修复合作要不要”?他建议相关的省份能够联动合作。
  “這几年很时髦的立法就是区域立法。这个项目我认为可以把它做大一点,以此作为一个起点,搞成一个区域合作立法项目。不然我们在这里规定了一些东西,在上海这段能够执行,到了镇江、南京以后,人家各管一段,你管不了人家。”毛放委员也认为要区域合作。
  思路: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
  中华鲟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全社会的参与正日益广泛、深入。
  “我们是从物种保护到栖息地保护,从栖息地保护到系统保护,从系统保护再到社会保护,这样转变的。无论是中华鲟的物种,还是栖息地环境就是长江口的监测,还有栖息地环境的修复等工作,我们都做得卓有成效,在全国范围内比较领先。”市农业农村委相关人员介绍这些年保护思路的演变。
  这样的思路在立法中得以强化。条例(草案)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的角度,明确本市中华鲟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在部门分工负责方面,涉及的除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包括规划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境、水务(海洋)、交通、绿化市容、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海事等众多部门。
  “我觉得动员社会力量,包括让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保护这方面的内容相对比较薄弱”,田春华委员认为,条例(草案)主要还是规定渔业管理部门要怎么做,“所以是不是在全社会参与,形成社会共同保护方面再作一点文章,比如说资源调查可以借助其他力量,或者要求有能力的科研部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等”。
  林杰委员建议明确政府部门保护职责的考核依据,“要明确考核谁,在此基础上同时明确对涉及的对象应该做些什么,使得考核更加有针对性”。
  保护:重视生态环境中其他关联物种
  具体到保护措施的设定,条例(草案)对中华鲟的资源调查、增殖放流、捕捉管理、收容救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了专门规定,旨在为中华鲟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最终提高其种群的数量。
  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是中华鲟世代繁衍生息的基础。如何维护生态环境、改善中华鲟的栖息条件是委员们关注的重点。
  “我们现在只强调一条鱼”,毛放委员表示在中华鲟的栖息环境中,其他的物种也很重要,“什么是中华鲟的生态环境,这个生态环境有水、水草、海水和江水之间的关系,它也有一个食物链,我们在法规中要注意延伸,要把保护中华鲟延伸到保护长江珍惜动物、珍惜鱼类、珍惜生物,这样给人感觉我们不仅是保护了一条鱼,也保护了我们的母亲河”。
  应雪云委员建议,增加对“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内容。“实际上这也是长江中华鲟保护的一个示范,是一个重要的窗口,也是我们上海立法的初衷。”
  为了防止工程建设活动破坏中华鲟的生存环境,条例(草案)规定实施开发利用活动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中华鲟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这种‘可能’谁来判断?怎么判断可能会对中华鲟产生影响,对环境产生影响?”于广辉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配套的政策措施。还有委员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应该明确不同等级,比如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以来开发、哪些活动是不被允许的等,以此作为项目批准的条件和验收的内容。
  规范:误捕误食行为需明确责任认定
  近年来,公民对中华鲟的保护意识逐年加强,参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非法捕捞、误捕和动物受伤、搁浅、受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草案)明确禁止捕捉、杀害中华鲟。因科研等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许捕捉证。
  “中华鲟的捕捉证与一般渔业的捕捞证一定要有区别”,林杰委员建议,特许捕捉证只能发给单位,个人不能捕捞。
  非法捕捞是明确禁止的,但是遇到误捕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条例(草案)明确,误捕中华鲟,应当无条件放生。发现受伤、搁浅、受困中华鲟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委员提出,误捕致伤或者导致其死亡的,责任该如何认定?此外,无条件放生和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又该如何监督?黄山明委员还提出如果发生误食的行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条例(草案)还提出一系列禁止行为,包括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中华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中华鲟及其制品。
  对此,钱耀忠委员提出疑问;“禁止生产经营中华鲟制作的食品,是指食品不能吃,还是不能制作?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中华鲟,如果不是为了食用就可以购买中华鲟吗?我觉得所有的出售、购买都应该统统禁止。”他建议禁止行为要清清楚楚,要很坚决很果断地给大家一个明确的信号。崔明华委员也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食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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