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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高武,男,31岁,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刘昆、秦爱国,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代表人:张晓明,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景文,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小赤,湖北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高武因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