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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文立足于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种类、特点及影响,挖掘其产生原因,寻求预防与治理措施。该文的研究有助于解决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的频繁发生,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的问题,最终可以实现对互联网的有效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网络信息资源的作用,有利于我国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不良行为;网络犯罪;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26-6232-03
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有违社会公共秩序与道德、不符合法律规定,传播对社会产生有害影响的信息及借助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
1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的相关概念
1.1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的定义
1)网络不良信息:网络不良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破坏信息安全的垃圾有害信息。
2)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1.2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的法律界定及分类
1)暴力信息:语言暴力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指文字本身的使用,多用有攻击性、侮辱性、嘲讽性的过激言论;二是指语言的暴力作用,通过过激语言的使用,激起人们的情绪,进而延伸到行为方面,形成现实暴力侵权。
2)网络不法政治舆论传播:政治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涉及国家或政府的意识形态建设及制度,规章和重大政治活动,是舆论中表现最强烈,对社会进程影响最大的一种舆论,政府在推行新政策时要通过各种方式造舆论,以便政策能够顺利推行和深入人心。同样,民众希望改革某项制度时,也要通过形成舆论引起管理者的关注并使问题得以解决。
3)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凡是网络上以性或人体裸露为主要诉求的信息,其目的在于挑逗、引发使用者的性欲,而不具有任何教育、医学、或艺术价值的信息。
2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的成因及危害
2.1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的途径与方式
1)网络游戏。英文名称为Online Game,又称“在线游戏”,简称“网游”。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
2)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指用电子手段传送信件、单据、资料等信息的通信方法。
3)网络论坛和聊天室。网络论坛是是Internet上的一种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它提供一块公共电子白板,每个用户都可以在上面书写,可发布信息或提出看法。网络聊天室通常直称聊天室,是一种人们可以在线交谈的网络论坛,在同一聊天室的人们通过广播消息进行实时交谈。
4)网络博客。又译为网络日志、部落格或部落阁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博客上的文章通常根据张贴时间,以倒序方式由新到旧排列。
5)强制浏览。利用网页代码技术使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访问某一网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6)传播色情内容的网站。
2.2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泛滥的原因
1)经济因素。经济上的影响因素,当前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信息传播活动的成本相对较低,同时在网络上进行一些违法活动又具有很高的回报率,使得一些人为了个人一己私利,忽视其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而利用网络来传播不良信息,如发布色情、垃圾邮件等不良信息,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
2)技术因素。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制造与传播信息变得异常快捷,信息的快速传递正是广大网络用户追求的目标。但是一味的追求信息传播速度,追求点击率,而忽视内容的真实性,容易造成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屡屡出现。同时,网络信息发布还存在发布者隐匿的特点,很容易使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而肆无忌惮地传播网络不良信息。
3)传播主体多样化。互联网的交互性,使任何网络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不仅仅局限于少数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并使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互联网多主体、多渠道的传播方式使网络信息源头多,复制快,在这样一个信息海洋中,无法做到对每个信息内容进行有效监控与及时管理,导致垃圾邮件、虚假信息、色情信息等不良信息的泛滥。
4)法制不健全和网络管理滞后。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跟不上网络快速发展的需要,信息立法还存在相当多的空白,信息市场秩序的维护在一定的领域里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使得信息违法与犯罪活动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导致网络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无国界、无管理、无法律”的三无自由王国。
2.3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带来的问题及危害
1)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权威机构调查,全世界色情网站超过上百万,而且每天都在以上千的速度在递增,每天浏览人数达上千万人次。网络环境下色情信息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社会环境,尤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情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2)造成经济损失。网络环境下,经济信息往往涉及经济利益,为了引起关注,达到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歪曲甚至扭曲真相而发布虚假信息,误导网民,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3)引发犯罪心理倾向和犯罪行为。网络环境下的虚假、虚拟信息很容易使人沉迷其中,极易使判断力不强的年轻人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3国内外的治理措施
3.1国外的治理措施
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互联网源于美国,但美国政府刚开始对互联网的发展采取的是“不干预政策”,认为没有必要限制互联网。然而,随着网络中有害社会环境的不良信息等网络问题日趋严重时,美国政府不得已开始针对网络出现的种种问题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此外,美国法律还规定所有提供互联网教学的电脑必须采用信息过滤技术进行内容过滤。
2)加强行业自律与自我管理: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服务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除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进行自我管理,实行自我监督,也是有效控制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补充手段。
3)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控制:针对网络上传播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行的防范与控制手段主要有两种:分级和过滤。常用的网络技术控制手段主要是对网上信息内容进行分级。比较著名的分级软件有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 lect ion)、P3P(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s Project)等。
4)其他一些措施与手段:在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管理与控制上,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多层次的控制。除了以上的措施手段外,还存在其他方式。美国网站的BBS管理制度中包括网民监督的手段。当网民发现他人在BBS上的违规行为后,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网站报告,而网站也有责任回复举报者,并对举报的问题进行处理。
3.2我国在治理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管理主体不明晰:根据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进行整治的管理部门及单位有好几个,这些管理部门和单位包括:
①公安部门—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公安部门对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有监督权;
②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为网络出版的管理部门;
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网络不良信息的管理部门;
④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2003年制定的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是互联网信息及文化传播的管理部门。根据其他部门规章的规定,电信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等都成了治理网络不良信息的管理部门。
除了上诉相关政府部门以外,相关经营企业对于网络也有对应的管理责任与义务。但是企业方面一般认为他们对不良信息的发送与传播不应负有责任或检查义务。
2)网络不良信息认定标准存在不统一,在实践操作中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从《中华人民共和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关于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的界定标准在多个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因此,在实践中就会发生对网络不良信息认定的困难。
3)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的鉴定制度不完善
对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的传播,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一套科学的、完善的、可行的鉴定制度,没有可行的鉴定操作机制,对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发布的相关主体就无法科学地区别,从而也就不能依据法律、法规来认定责任。
4)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法律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善
目前,如何依照法律程序对发送、传播不良信息者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的程序性规定还不完善。例如,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程序法仍为空白。缺乏关于各种类型的数据信息属于何种证据、地位如何、对此类证据如何收集、采信等的法律规定,为此类犯罪的产生、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
4针对网络不良行为的治理对策
4.1法律对策
完善网络不良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
①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
第一,要制定一部系统的《国家信息安全法规》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这一法律依据的第一要务是要确立信息自由原则,即为了保障公众和国家的信息利益与安全,有限制地牺牲一些个人信息自由是必要的,但个人的信息自由不能建立在妨害公共信息自由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基础之上。
第二,规范与统一网络环境下认定不良信息的标准,明确不良信息的范畴,建议采用列举式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第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不良信息传播与治理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②设立专职监管部门
由于我国网络用户数量逐年递增,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有效管理,或者采取分工负责的方式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分工管理,做到不漏不缺,但勿重复、多头管理。
4.2大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是指通过内在的道德修养与外在的道德培养,将一定的道德理想、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等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人们施加影响,最终转化为道德主体自觉的道德品质的过程。它是道德理想具体化、道德成果实践化的重要环节。道德教育是有意识地提高人们的道德认识、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感、锻炼人们的道德意志、确立人们的道德信念、形成人们的道德习惯的一系列行为。
4.3技术控制
①实行严格的电子审查制度
新加坡是对互联网内容实行严格审查制度的国家之一。我国也应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对互联网信息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以遏止网络不良信息的泛滥。首先对网站登记实施严格的审查与备案制度,其次,应制定互联网登记许可制度,在此基础上,运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对网络的各级出入口进行过滤,将不符合国情或不良的信息挡在网络之外。
②信息过滤及分级系统
目前,互联网只对上载信息的格式提供了统一标准,为了便于对信息的进行管理与过滤,对于上载的信息的内容也要制定统一规范进行级别认定。与此同时就要求我们加强过滤软件的开发应用,对色情、暴力、恐怖、迷信等内容进行分级过滤。网络管理部门和网络用户可设定这种软件的过滤标准,如果计算机在调阅互联网时遇到超过标准的信息就会拒绝传输、显示。
参考文献:
[1]肖丽梅.因特网上的信息污染及防治[J].现代情报,2003(2).
[2]卢静.网络广告污染及治理[J].商业研究,2006(5).
[3]朱爱菊.网络信息生态中Web虚假信息的传播特征分析[J].图书与情报,2006(6).
[4]向远金.如何有效遏制网络有害信息传播[J].行政论坛,2007(6).
[5]牛培源,邱均平,苏金燕.网络信息传播对和谐社会建设的负面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8(5).
[6]王炎龙,刘丽娟.博客语言暴力及其治理机制[J].新媒体·新课题,2008(9).
[7]谢金林.网络空间政府舆论危机及其治理原则[J].社会科学,2008(11).
[8]王震.如何有效治理互联网垃圾邮件[J].信息系统工程,2009(5).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不良行为;网络犯罪;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26-6232-03
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有违社会公共秩序与道德、不符合法律规定,传播对社会产生有害影响的信息及借助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
1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的相关概念
1.1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的定义
1)网络不良信息:网络不良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破坏信息安全的垃圾有害信息。
2)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1.2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的法律界定及分类
1)暴力信息:语言暴力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指文字本身的使用,多用有攻击性、侮辱性、嘲讽性的过激言论;二是指语言的暴力作用,通过过激语言的使用,激起人们的情绪,进而延伸到行为方面,形成现实暴力侵权。
2)网络不法政治舆论传播:政治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涉及国家或政府的意识形态建设及制度,规章和重大政治活动,是舆论中表现最强烈,对社会进程影响最大的一种舆论,政府在推行新政策时要通过各种方式造舆论,以便政策能够顺利推行和深入人心。同样,民众希望改革某项制度时,也要通过形成舆论引起管理者的关注并使问题得以解决。
3)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凡是网络上以性或人体裸露为主要诉求的信息,其目的在于挑逗、引发使用者的性欲,而不具有任何教育、医学、或艺术价值的信息。
2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的成因及危害
2.1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的途径与方式
1)网络游戏。英文名称为Online Game,又称“在线游戏”,简称“网游”。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
2)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指用电子手段传送信件、单据、资料等信息的通信方法。
3)网络论坛和聊天室。网络论坛是是Internet上的一种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它提供一块公共电子白板,每个用户都可以在上面书写,可发布信息或提出看法。网络聊天室通常直称聊天室,是一种人们可以在线交谈的网络论坛,在同一聊天室的人们通过广播消息进行实时交谈。
4)网络博客。又译为网络日志、部落格或部落阁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博客上的文章通常根据张贴时间,以倒序方式由新到旧排列。
5)强制浏览。利用网页代码技术使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访问某一网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6)传播色情内容的网站。
2.2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泛滥的原因
1)经济因素。经济上的影响因素,当前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信息传播活动的成本相对较低,同时在网络上进行一些违法活动又具有很高的回报率,使得一些人为了个人一己私利,忽视其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而利用网络来传播不良信息,如发布色情、垃圾邮件等不良信息,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
2)技术因素。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制造与传播信息变得异常快捷,信息的快速传递正是广大网络用户追求的目标。但是一味的追求信息传播速度,追求点击率,而忽视内容的真实性,容易造成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屡屡出现。同时,网络信息发布还存在发布者隐匿的特点,很容易使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而肆无忌惮地传播网络不良信息。
3)传播主体多样化。互联网的交互性,使任何网络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不仅仅局限于少数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并使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互联网多主体、多渠道的传播方式使网络信息源头多,复制快,在这样一个信息海洋中,无法做到对每个信息内容进行有效监控与及时管理,导致垃圾邮件、虚假信息、色情信息等不良信息的泛滥。
4)法制不健全和网络管理滞后。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跟不上网络快速发展的需要,信息立法还存在相当多的空白,信息市场秩序的维护在一定的领域里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使得信息违法与犯罪活动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导致网络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无国界、无管理、无法律”的三无自由王国。
2.3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带来的问题及危害
1)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权威机构调查,全世界色情网站超过上百万,而且每天都在以上千的速度在递增,每天浏览人数达上千万人次。网络环境下色情信息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社会环境,尤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情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2)造成经济损失。网络环境下,经济信息往往涉及经济利益,为了引起关注,达到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歪曲甚至扭曲真相而发布虚假信息,误导网民,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3)引发犯罪心理倾向和犯罪行为。网络环境下的虚假、虚拟信息很容易使人沉迷其中,极易使判断力不强的年轻人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3国内外的治理措施
3.1国外的治理措施
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互联网源于美国,但美国政府刚开始对互联网的发展采取的是“不干预政策”,认为没有必要限制互联网。然而,随着网络中有害社会环境的不良信息等网络问题日趋严重时,美国政府不得已开始针对网络出现的种种问题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此外,美国法律还规定所有提供互联网教学的电脑必须采用信息过滤技术进行内容过滤。
2)加强行业自律与自我管理: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服务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除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进行自我管理,实行自我监督,也是有效控制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补充手段。
3)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控制:针对网络上传播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行的防范与控制手段主要有两种:分级和过滤。常用的网络技术控制手段主要是对网上信息内容进行分级。比较著名的分级软件有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 lect ion)、P3P(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s Project)等。
4)其他一些措施与手段:在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管理与控制上,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多层次的控制。除了以上的措施手段外,还存在其他方式。美国网站的BBS管理制度中包括网民监督的手段。当网民发现他人在BBS上的违规行为后,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网站报告,而网站也有责任回复举报者,并对举报的问题进行处理。
3.2我国在治理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管理主体不明晰:根据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进行整治的管理部门及单位有好几个,这些管理部门和单位包括:
①公安部门—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公安部门对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有监督权;
②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为网络出版的管理部门;
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网络不良信息的管理部门;
④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2003年制定的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是互联网信息及文化传播的管理部门。根据其他部门规章的规定,电信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等都成了治理网络不良信息的管理部门。
除了上诉相关政府部门以外,相关经营企业对于网络也有对应的管理责任与义务。但是企业方面一般认为他们对不良信息的发送与传播不应负有责任或检查义务。
2)网络不良信息认定标准存在不统一,在实践操作中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从《中华人民共和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关于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的界定标准在多个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因此,在实践中就会发生对网络不良信息认定的困难。
3)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的鉴定制度不完善
对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的传播,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一套科学的、完善的、可行的鉴定制度,没有可行的鉴定操作机制,对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发布的相关主体就无法科学地区别,从而也就不能依据法律、法规来认定责任。
4)网络环境下不良信息法律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善
目前,如何依照法律程序对发送、传播不良信息者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的程序性规定还不完善。例如,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程序法仍为空白。缺乏关于各种类型的数据信息属于何种证据、地位如何、对此类证据如何收集、采信等的法律规定,为此类犯罪的产生、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
4针对网络不良行为的治理对策
4.1法律对策
完善网络不良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
①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环境下不良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
第一,要制定一部系统的《国家信息安全法规》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这一法律依据的第一要务是要确立信息自由原则,即为了保障公众和国家的信息利益与安全,有限制地牺牲一些个人信息自由是必要的,但个人的信息自由不能建立在妨害公共信息自由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基础之上。
第二,规范与统一网络环境下认定不良信息的标准,明确不良信息的范畴,建议采用列举式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第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不良信息传播与治理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②设立专职监管部门
由于我国网络用户数量逐年递增,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有效管理,或者采取分工负责的方式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分工管理,做到不漏不缺,但勿重复、多头管理。
4.2大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是指通过内在的道德修养与外在的道德培养,将一定的道德理想、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等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人们施加影响,最终转化为道德主体自觉的道德品质的过程。它是道德理想具体化、道德成果实践化的重要环节。道德教育是有意识地提高人们的道德认识、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感、锻炼人们的道德意志、确立人们的道德信念、形成人们的道德习惯的一系列行为。
4.3技术控制
①实行严格的电子审查制度
新加坡是对互联网内容实行严格审查制度的国家之一。我国也应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对互联网信息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以遏止网络不良信息的泛滥。首先对网站登记实施严格的审查与备案制度,其次,应制定互联网登记许可制度,在此基础上,运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对网络的各级出入口进行过滤,将不符合国情或不良的信息挡在网络之外。
②信息过滤及分级系统
目前,互联网只对上载信息的格式提供了统一标准,为了便于对信息的进行管理与过滤,对于上载的信息的内容也要制定统一规范进行级别认定。与此同时就要求我们加强过滤软件的开发应用,对色情、暴力、恐怖、迷信等内容进行分级过滤。网络管理部门和网络用户可设定这种软件的过滤标准,如果计算机在调阅互联网时遇到超过标准的信息就会拒绝传输、显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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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牛培源,邱均平,苏金燕.网络信息传播对和谐社会建设的负面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8(5).
[6]王炎龙,刘丽娟.博客语言暴力及其治理机制[J].新媒体·新课题,2008(9).
[7]谢金林.网络空间政府舆论危机及其治理原则[J].社会科学,2008(11).
[8]王震.如何有效治理互联网垃圾邮件[J].信息系统工程,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