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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进行了限制.但却未对“家庭成员”“组成人员”两个术语的范围给予界定或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文以此为核心,对目前学界观点进行简要汇总,结合比较法,尝试对上述两个术语的范围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