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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和《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牵头负责。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