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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实践中的高撤诉率却从另一种意义上规避了这一法律规定。要更好地解决这种矛盾冲突,就需要在法律上设计一种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去弥补无依据的实践。从传统法律文化成因、传统理论的质疑、调解与和解的比较等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解决行政诉讼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