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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发布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后,直到2007年2月1日起,国家才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