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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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涉外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现象屡见不鲜,弱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为使国际纠纷得到公平解决,各国国际私法均应以保护弱者权益为出发点,满足实质正义要求。本文首先从弱者界定出发,明确弱者权益保护之法理基础,以及国际私法对于其保护的原则及具体法律适用规定;最后针对我国国际私法提出建议,以期更好保护弱者权益。
  关键字:国际私法;弱者权益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87-01
  一、弱者的界定及弱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弱者”是相对“强者”而言,指对于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小的群体。本文拟研究国际私法上的弱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弱者的含义,在国际私法中,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
  人文精神、实质正义是弱者权益保护的两大理论基础。人文精神是整个社会哲学思想发展的产物,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和理解、思考与把握。[1]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权益保护原则正是体现人文精神的典型之作,相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般原则,对于弱者身份的保护是一个例外。对于正义的界定,无非是公平、公正、正直、正当等含义。笔者认为美国学者罗尔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观点更值得深思。前者指表面正义,注重方式和手段,无论法律所规定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在适用过程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后者指深层正义,注重内容和目的,是根据社会结构这一根本原则来确定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传统国际私法追求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强调形式正义,不能满足个案实现正义,应当满足符合社会目的及对当事人公正两个标准。自此人们开始意识寻求实现实质正义,保障个人权益。
  二、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呈现
  国际私法领域中弱者权益保护原则不仅体现在基本理论中,还体现在冲突规范之中。首先来看基本理论中的弱者权益保护。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应从质和量两个角度考量,不能局限于客观要素,应将主客观要素相结合,寻求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2]在英美法系中,通常选择有利于弱者保护的法律作为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大陆法系中,根据“特征性履行”确定连接点及准据法,所带来法律后果通常不利于弱者权益保护,因此有必要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进而自由选择准据法的一项法律原则。[3]最初适用于国际合同领域,随后扩展至其他领域。双方当事人由于地位不同,强者利用意思自治原则对弱者欺压进而获利现象常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意思自治加以限制,各国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都是有所限制的。
  其次分析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对弱者权益保护呈现。在涉外婚姻家庭范畴,弱者权益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子女关系等方面。婚姻关系中,妇女相对于丈夫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在夫妻财产制度法律适用问题上,通过对连接点增加或改变,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之法。大多数国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通过一定手段加以限制,考量妇女意见,充分实现弱者权益保护。大多数国家关于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采取“有利原则”,通过增加连接点或选择特定连接点实现对于子女权益保护。在涉外侵权范畴,国家之间经贸往来越来越多,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各国在国际私法适用上,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即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公共秩序扰乱,应据以行为地法律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第二,共同属人法的适用。若侵权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同属某一个国家公民或者在同一地方拥有住所,则直接适用共同的属人法。第三,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重叠适用。将二者结合起来选择法律适用,运用多个连接点进行选择,为被侵权人利益保护提供保障。第四,“有利于原则”的适用。十二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指出了关于产品责任案件,原告可以在两至三个国家的法律中选择一个对其利益给予最大保护的法律加以适用。[4]
  三、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关于弱者保护建议
  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可从以下三方面分析。第一,加强贯彻平等原则。屈广清教授提出立法建议:“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本国法律与被监护人本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律。”但是我国《民通意见》中关于监护规定使用被监护人本国法律,但是对于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可适用我国法律。从本项规定得知,我国对没有住所的被监护人并未给予平等保护。本人认为,没有住所之被监护人更属于弱者保护重点对象,因此应对其给予平等保护。第二,明确弱者权益保护原则。李双元教授认为将弱者权益保护原则提成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弥补立法上关于保护弱者权益不足之处,帮助司法人员应用冲突规范,排出其中不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适用。[5]只有把弱者权益保护原则提升到根本原则的高度,才能将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第三,扩大弱者范围。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对于弱者规定较少,应当学习国外国际私法立法,扩大我国对于弱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应立足现实,紧跟时代的脚步,扩大弱者范围,保护其权益。
  参考文献:
  [1]周洁:《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权益原则探析》,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5月,第9页。
  [2]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2
  [3]丁丽柏:“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4]李双元.《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525
  [5]杜瑞平:《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的保护》,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2期第32页。
  个人简介:高晶,1992.10,祖籍河北石家庄,硕士学历,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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