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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船舶安全配员作了定性的规定,即把“船舶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作为船舶航行条件之一,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从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角度对每—艘船舶配员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船舶安全配员在船舶航行安全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