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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原材料'案、'稀土案'接连败诉,使得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的可适用性之争在'稀土案'推向了高潮,而上诉机构在'稀土案'中所采用的文本解释,欠缺对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考虑,使国家以推动公共健康方式规则贸易的固有权利被扭曲,而我国在之后的案件又该采取何种策略予以应对,本文将在分析稀土案的基础上予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