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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7月13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四届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提高质量,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