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再现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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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档案学界普遍认为,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吴宝康以及冯惠玲、张辑哲教授主编的《档案学概论》[1]都持这一观点。由于我国在学术上实行的是“百家争鸣”的方针,因而在对档案本质属性的认识上,又出现了一些新颖独到的观点。其中,邹吉辉同志就提出了历史再现性是档案本质属性的新论。笔者认为,这一认识是值得探讨的。
  
  一、文件与档案是两种事物吗
  
  邹吉辉同志从原始记录性是文件的本质属性着手,提出“如果说‘原始记录性’既是文件的本质属性,又是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么,文件和档案要么就是同一事物,要么就是互相包容的事物,但是,从严格、科学的意义上来说,文件与档案却是不同的事物。”并据此得出结论:“‘原始记录性’就不应该也不能是档案的本质属性。”[2]
  如果文件与档案是两种事物,它们的本质属性自然不应相同。那么,文件与档案究竟是同一事物还是两种事物呢?
  对于文件与档案的关系,和宝荣和陈兆两位教授在《档案管理学基础》一书中有较为准确的描述,“从它们的社会职能来说,档案和文件的性质、作用是不同的;但从其内容与形式的构成来说,档案和文件是同一的。”但档案学者们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第一种观点认为,文件与档案“是行使不同使命、是有区别的两种事物和两个概念”[3];第二种观点认为,文件与档案的“社会功能和存在方式不尽相同,但毕竟它们是同一事物,在本质上没有区别”[4];第三种观点认为,“从形式和外观上看,文件与档案为同一实体,具有同一关系(感性认识);从内容和实质上看,文件与档案为两种事物,具有转化关系(理性认识)。”[5]
  第三种观点将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综合在一起,看似合理,其实是难以成立的。既然文件与档案从形式上看是同一实体,但从内容上看怎么又变成了两种事物呢?一种事物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是密不可分的,不可能从形式上看是一种事物,从内容上看又是另外一种事物。
  邹吉辉同志持第一种观点,他在文章中一再强调,“尽管中外档案学者对文件与档案的界限的划分存在着较大分歧,但却一致认为,从严格、科学意义上说,文件和档案是不同的事物,例如‘国际档案大会’、‘国际档案理事会’、‘美国档案与文件局’等就是明证。”其实,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不足。第一,就我国而言,自从旧中国档案学产生以来,我国档案学者就认同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旧中国档案学者何鲁成认为,“实则文书与档案原属一物,所谓文书,所谓档案,仅以表示同一物之不同过程。”龙兆佛也认为,“本来文书就是档案,档案就是文书,文书和档案本来是表示一样东西的二个过程。在第一个过程中,我们称文作文书,第二个过程我们又叫文作档案。事实上文书是文,档案也是文,文只是一样东西而已。”新中国档案高等教育的创始人吴宝康教授也认为,“文书与档案本来就属于同一事物,是同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我们从来也没有否定或抛弃过文书与档案原属一物的思想”。第二,就国外而言,如在盛行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国家,他们将文件划分为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三种,无论是从现行文件起看作档案,还是从非现行文件起看作档案,很显然,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档案都属于文件。美国设立了档案与文件局并不是文件与档案是两种事物的明证,只能说明文件与档案关系紧密,有必要设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来掌管国家的文件管理与档案管理工作。正如旧中国曾实行过的文书档案连锁法,“是要将处理那二个过程的手续和责任连锁起来,却不是要连锁两样不同的东西。”[6]
  毫无疑问,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既然“文件与档案在其物质形态和社会本质属性上,在其所含信息的本源性上,都是完全同一的”,“文件与档案记录的内容相同”,“文件与档案的物质形态相同”[7],因此,文件与档案自然就是同一事物。那么为什么我国有学者坚持认为文件与档案是两种事物呢?笔者推测,可能与我国使用“转化”一词有关。有学者认为,“文件转化为档案也算是一事物转化为另一事物的质变”[8]。其实,一事物转化为另一事物的确是一种质变,但同一事物在根本性质不变只是次要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是一种转化,而恰恰是次要性质的转化才使得同一事物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来。
  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中外文件与档案的关系稍做一些说明。国外在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指导下的文件是一个大文件概念,大文件概念下的文件与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概念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说文件与档案两者是包容关系,即档案属于文件,那么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之间则属于并列关系。但笔者以为,我们说国外的文件与档案的关系,应当指的是现行文件与档案的关系。当然,由于现行文件也属于文件,当然可以将现行文件称为文件,所以现行文件与档案的关系也可以表述为文件与档案的关系。就我国的文件与档案关系而言,由于我国并没有像国外的大文件概念,所以我国的文件与档案是两个并列的概念。正因为这样,我国在讲到文件与档案的关系时,只是说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两个不同名称,或者说文件与档案属于同一事物。前面的“同一事物”是说文件与档案是同一样东西,后面的“同一事物”并不能理解成相当于国外的文件。我国现在虽有学者在使用现行文件和大文件概念,但毕竟还没有在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实践中被广泛认同、接受和使用。在我国,虽然也说文件与档案属于同一事物,但笔者认为,我国的“属于同一事物”中的“同一事物”是作为“文献”概念去理解的,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就是将文件、档案作为文献的下位概念的。
  由此可见,从中外的文件与档案关系而言,无论将文件与档案理解为包容关系或并列关系,我们都不应得出文件与档案是两种事物的结论。
  
  二、文件与档案的本质属性不同吗
  
  既然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那么两者的本质属性应该完全相同。原始记录性是文件与档案的共同本质属性。
  但邹吉辉同志只承认原始记录性是文件的本质属性,对中外档案学界认同的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一基本共识做出的解释是,“从国外来看,国外对文件和档案并没有严格的界限,‘文件生命周期’和‘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就是最好的证明”,他们将“每一阶段的名称都以‘文件’作中心词,因此,他们把‘原始记录性’贯穿于整个‘文件生命周期’,也就不足为怪了。反之,则有逻辑不严密之嫌,倒令人大惑不解了。”[9]
  问题是,为什么国外能将原始记录性贯穿于整个文件生命周期?难道仅仅是因为国外对文件和档案没有严格的界限吗?笔者认为,国外对文件和档案没有严格的界限,恰恰说明了这样一点: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如法国认为文件自形成或收到之日起就是档案,美国则认为档案是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非现行文件,而我国则认为文件从手续上或程序上相对办理完毕即可看作档案。其实,这并不难以理解,何嘉荪教授指出,“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客观情况和各不相同的主观需要,为文件向档案转化定出了各自认为正确的条件和标准。这些条件和标准各不相同也就不足为怪。”何嘉荪教授的结论很明确:“档案的原始性特点是由文件的原始性特点继承而来的。也就是说原始性是文件与档案的共有本质。”
  所以说,原始记录性是文件与档案的共同本质属性。不能因为国外将文件划分为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将每一阶段的名称都以“文件”作中心词,原始记录性就是“文件”的本质属性,而具体到我国,原始记录性仅仅是文件的本质属性,并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这样是解释不通的。国外和我国对档案概念起点的认识虽然不尽相同,但毕竟都存在着档案概念,档案这一概念的本质属性应该是相同的。何嘉荪教授曾得出结论:原始性“不能成为两者(指文件与档案,笔者注)的区分标志”。这就说明,文件与档案之间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文件与档案的区别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文件与档案是本质属性相同的同一事物,用原始性去区分文件与档案又怎么能区分得开呢?
  
  三、历史再现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吗
  
  邹吉辉同志认为,“档案是再现历史的文献,其本质属性是‘历史再现性’。所谓历史再现性,简言之是指档案以真实的历史记忆来再现当时社会活动的原始面貌,它是由档案的历史真实性和直接再现性构成的有机整体,并以此区别于非档案的文献。”笔者认为,历史再现性是档案本质属性的认识是值得探讨的。
  为了说明历史再现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邹吉辉同志对历史和再现两个概念进行了辨析:历史是指过去的事实或过去事实的记载;再现是指(过去的事情)再次出现。那么从历史与再现这两个概念的搭配来说,能不能说成过去的事实或过去事实的记载再次出现呢?邹吉辉同志意识到了《现代汉语词典》中这一意义上的搭配有些问题,又引用《辞海》中对再现的解释,“再现:也叫‘再生’或‘重现’。同‘回忆’相近。”并引伸为,“再现又是构成记忆的一个方面”,“档案就是记载过去事实的原始文献,它真实地保留了历史的记忆”。这实际上是在进行一些概念的转换:从再现到回忆,再由回忆到记忆。再现与回忆相近,并不是说再现与回忆没有区别,再现是构成记忆的一个方面,也并不是说再现就等同于记忆。因此,从历史的再现到历史的记忆,已经存在着概念上的转换。更何况历史记载的再次出现是存有问题的,否则,邹吉辉同志也没有必要几经转换去得出历史的再现就是历史的记忆这一结论了。历史记载的再次出现存在的问题并不难以理解。从语法上来讲,这一表述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是,一旦作为档案本质属性的话,历史记载怎么会再次出现?历史记载再次出现肯定是由人这一主体去施行的,而档案的本质属性恰恰指的是档案这一客体的本质属性。邹吉辉同志之所以要将历史的再现转换成历史的记忆,其根本原因也就在于此。对此,有学者指出,“档案是对历史的记载,无论人的主观意志如何,这种记载已是白纸黑字,是客观存在的,‘历史再现性’能不能‘再现历史’决定于档案的原始记录性,‘现’与‘不现’则必须依赖于人的力量。”[10]
  为了论证档案是历史的记忆这一认识的合理性,邹吉辉同志用当代档案学家称档案为“人类的记忆”、称档案工作为“记忆工程”作例证。其实,这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正如我们有时候将对档案内容非常熟悉的档案管理人员称为“活档案”,将从事档案工作多年的同志称为“老档案”一样。“活档案”、“老档案”并非档案,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如果没有档案这一原始的历史记录,哪里会有“人类的记忆”和“记忆工程”?
  邹吉辉同志认为,历史再现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具有历史性的一面,也是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等文献的本质特征之一”,“档案具有再现性的一面,也是档案区别于文物的本质特征之一”。邹吉辉同志的这些认识也是值得推敲的。档案与图书、情报等文献的共同点都具有记录性,不同点不在于历史性,“不少图书、情报本身就具有历史性(如断代史、通史、家谱、族谱)”,真正的不同点在于:是否具有原始性。再现性也难以把文物与档案区分开来,因为“一些文物本身就是生动的再现当时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之证物”,因为部分文物与档案概念有交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文物受国家保护。正由于文物中也有的是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那么很显然,档案与文物的区别不在于再现性,而在于狭义上的记录性(当然,必须指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文物,指的是非档案性质的文物)。
  也许有人会说,照片档案、影片档案和录像档案具有历史再现性的功能。如果这一说法能够成立的话,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档案都具有历史再现性的功能,并不是所有的档案都能再现当时社会活动的原始面貌。更何况,部分门类档案具有的历史再现性的功能,归根结底是由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所决定的。可见,将历史再现性上升到档案本质属性这一理论高度的认识是难以成立的。
  邹吉辉同志坚持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与文件的本质属性不同,但又否定不了两者的紧密关系。“档案的本质属性——历史再现性来源于文件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原始记录性是‘根’,历史再现性是‘干’。从实质上看,档案的历史真实性来自文件的原始性,档案的直接再现性来自文件的记录性,没有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就没有档案的历史再现性,没有档案的历史再现性则文件的原始记录性也就失去意义了。”笔者以为,邹吉辉同志关于“根”与“干”关系的表述,证明了文件与档案不是两种事物,而是属于同一事物,继续用“根”与“干”作比喻的话,那么“根”与“干”都属于“树”。当然,这仅仅是一种比喻,由于“根”和“干”的形式和内容并不相同,而文件与档案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因而用“根”与“干”的关系来比喻文件与档案的关系并不是很恰当的。
  综上所述,文件与档案绝不是两种事物,而是同一事物,原始记录性既是文件的本质属性,也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文件与档案是本质属性相同的同一事物,历史再现性并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
  
  注 释:
  [1]吴宝康主编:《档案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0页;冯惠玲、张辑哲主编:《档案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2]邹吉辉:《档案本质属性的再认识——与伍振华先生商榷》,《档案学研究》2001年第3期。
  [3]国家档案局教育处(姚锋)编:《档案管理学概要》,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5页。
  [4]刘智勇:《我国现有档案定义的缺陷》,《档案学研究》1995年第4期。
  [5]乔健:《从形式和内容看文件与档案之关系——兼评以文件为属的档案定义》,《档案工作》1993年第2期。
  [6]转引自何鲁成编著:《档案管理与整理》,档案出版社1987年翻印版,第47页。
  [7]韩玉梅主编:《外国现代档案管理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8]陈作明:《论档案》,《档案学研究》2000年第3期。
  [9]邹吉辉、何永斌:《档案本质属性再研究——兼与查启森、张照余、傅荣校、肖英商榷》,《上海档案》2002年第2期。
  [10]张仕君:《档案本质属性研究之研究》,《四川档案》2002年第2期。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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