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我在去年的9月16日.通过长春某物流公司发货到双辽县.结果货没到.货物也找不着了.对方坚持说货已收到了.但他们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我手里有当时的发货单.但现在物流公司说他们的发货单背面有说明:1、玻璃、防火板、塑料制品不予保价:2、货物外包装完好.破损自负;3、贵重物品请予以保价.如未保价,发生损失,按运费的3—5倍赔偿.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