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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竞合,现存在选择模式、取代模式、补充模式、兼得模式等。不仅理论界,实务界的裁判尺度也不统一,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本文认为,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以补充模式为理论基础,比较二者的具体项目,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对于工伤保险已经补偿的,不得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关键词】:侵权赔偿;工伤赔偿;补充模式
一、概述与实践瓶颈
(一)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
1.工伤赔偿的介绍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或者在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存在劳动关系,人身损害事实,,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2.人身损害赔偿的介绍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劳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侵权人进行救济的侵权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采用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其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侵权责任中, 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为特殊归则原则。
(二)竞合关系的分析
工伤事故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工伤保险性质,又有人身侵权损害性质。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行为人侵权造成伤害时,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了侵权责任,同时又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构成了工伤赔偿责任的现象。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雇主对劳工的侵权;二是第三人對劳工侵权;三是雇主和第三人共同侵权。
(三)实践瓶颈
在工作的过程中,如果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是由于雇主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第三人侵权要求赔偿。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中 一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等相关法律文件也没有给出一个同意的规定。法律的空缺和司法机构标准的不一致,致使 在实际中有很多疑问,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二、赔偿模式理论
(一)选择模式
受害者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选择其一,不得同时请求。这种模式实际举证困难,风险极大。最终当事人一般也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英国早期的采用选择模式,但后被废除。
(二)替代模式
工伤保险赔偿完全替代侵权损害赔偿。劳动者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付,不能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此模式。这本质上是工伤保险责任代替侵权责任人责任。
(三)兼得模式
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该模式可以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维护,但同时加重了单位的负担。工伤劳动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此种模式是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保护力度最大的一种立法模式。
(四)补充模式
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雇主请求工伤赔付,但最终获得的救济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同时,三方不发生代位求偿关系。一般地,受害者先请求工伤保险赔付,然后再对差额部分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三、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模式选择——我国宜采用修正的补充模式
立法时,我们要解决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就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基础,同时考虑社会的劳工组织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不可以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关于“兼得模式”,本文认为,理论上并不妥当。一方面,虽然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救济,但不应该是没有界限的索取,赔偿金额应该可以明确算出,而且对于那些不是由第三人侵权致使工伤的劳动者就显得略有不公,因为他们相对于第三人侵权的劳动者就只能获得单一的工伤保险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的性质是一种社会保险,目的是社会保障性而不是福利性。所以,“兼得模式”表面上看起来很好,但是从内容上看是不妥当的。为了防止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机构理应该享有代位权的权利,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利人和第三人提起诉讼。
补充模式是工伤赔偿的当代发展模式,许多国家在理论上和在立法实践中都已经承认了这一模式。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劳动者可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就工伤保险赔付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以及精神损害,向单位主张赔偿。单位对该受害职工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但在数额上,该补偿应当少于上述的差额责任数额, 这也是考虑了过失相抵的原则。
从法律上分析,《安全生产法》第53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以修正的补充模式处理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赔偿二者关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了权益的平衡,本文认为该理论是现实条件下的较好选择。
参考文献:
[1]刘昭君.工伤赔偿与侵权责任竞合是否双重赔偿[J].消费导刊,2016,(第8期).
[2]谢增毅.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关系的再认识——基于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视角[J].法商研究,2011.5
[3]林嘉.马特.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08.5
[4]兰小雨.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D].吉林大学, 2013.4
[5]邓舒.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J].天津法学,2016,(第1期).
[6]李悦.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問题研究[J].都市家教,2013,(第10期上).
【关键词】:侵权赔偿;工伤赔偿;补充模式
一、概述与实践瓶颈
(一)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
1.工伤赔偿的介绍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或者在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存在劳动关系,人身损害事实,,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2.人身损害赔偿的介绍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劳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侵权人进行救济的侵权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采用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其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侵权责任中, 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为特殊归则原则。
(二)竞合关系的分析
工伤事故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工伤保险性质,又有人身侵权损害性质。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行为人侵权造成伤害时,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了侵权责任,同时又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构成了工伤赔偿责任的现象。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雇主对劳工的侵权;二是第三人對劳工侵权;三是雇主和第三人共同侵权。
(三)实践瓶颈
在工作的过程中,如果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是由于雇主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第三人侵权要求赔偿。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中 一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等相关法律文件也没有给出一个同意的规定。法律的空缺和司法机构标准的不一致,致使 在实际中有很多疑问,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二、赔偿模式理论
(一)选择模式
受害者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选择其一,不得同时请求。这种模式实际举证困难,风险极大。最终当事人一般也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英国早期的采用选择模式,但后被废除。
(二)替代模式
工伤保险赔偿完全替代侵权损害赔偿。劳动者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付,不能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此模式。这本质上是工伤保险责任代替侵权责任人责任。
(三)兼得模式
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该模式可以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维护,但同时加重了单位的负担。工伤劳动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此种模式是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保护力度最大的一种立法模式。
(四)补充模式
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雇主请求工伤赔付,但最终获得的救济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同时,三方不发生代位求偿关系。一般地,受害者先请求工伤保险赔付,然后再对差额部分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三、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模式选择——我国宜采用修正的补充模式
立法时,我们要解决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就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基础,同时考虑社会的劳工组织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不可以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关于“兼得模式”,本文认为,理论上并不妥当。一方面,虽然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救济,但不应该是没有界限的索取,赔偿金额应该可以明确算出,而且对于那些不是由第三人侵权致使工伤的劳动者就显得略有不公,因为他们相对于第三人侵权的劳动者就只能获得单一的工伤保险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的性质是一种社会保险,目的是社会保障性而不是福利性。所以,“兼得模式”表面上看起来很好,但是从内容上看是不妥当的。为了防止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机构理应该享有代位权的权利,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利人和第三人提起诉讼。
补充模式是工伤赔偿的当代发展模式,许多国家在理论上和在立法实践中都已经承认了这一模式。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劳动者可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就工伤保险赔付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以及精神损害,向单位主张赔偿。单位对该受害职工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但在数额上,该补偿应当少于上述的差额责任数额, 这也是考虑了过失相抵的原则。
从法律上分析,《安全生产法》第53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以修正的补充模式处理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赔偿二者关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了权益的平衡,本文认为该理论是现实条件下的较好选择。
参考文献:
[1]刘昭君.工伤赔偿与侵权责任竞合是否双重赔偿[J].消费导刊,2016,(第8期).
[2]谢增毅.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关系的再认识——基于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视角[J].法商研究,2011.5
[3]林嘉.马特.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08.5
[4]兰小雨.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D].吉林大学, 2013.4
[5]邓舒.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J].天津法学,2016,(第1期).
[6]李悦.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問题研究[J].都市家教,2013,(第10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