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第140条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关于量刑尺度的'销售金额'规定灵活性不足,短板已经凸显,有违罪责性相适应原则和忽视了伪劣产品内涵不断演变客观事实。将生产、销售的行为系统分解,对伪劣产品进行准确的定义,有利于更为科学及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