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党组书记、副总裁张富生在担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先后提出了20个提案、建议,大都得到了全国人大及政府的重视和采纳。
今年,张富生连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并提交了六项议案:《关于加大我国船舶制造业宏观调控力度的建议》、《关于破解海员紧缺难题,为推进海运强国建设提供人才保障的建议》、《关于对航运企业采用吨税制税收原则的建议》、《关于加快制定<国有资产法>,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建议》、《关于中央直属航运企业方便旗船舶参与沿海运输的建议》、《关于加紧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政策,解决职工跨地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建议》。是怎样的激情鼓励着他如此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呢?记者带着种种问号,曾三次来到广东代表团驻地——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专访了张富生书记。
深入了解社情民意
及时反映人民呼声
《企业文明》记者:您在今年两会又提出六项议案,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首屈一指的。您为什么每年都能提出有质有量的建议呢?能说说您这些提案是怎样形成的吗?
张富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来越深入人心,这一制度非常适合我们中国的国情,党和国家、人民越来越重视人大代表工作,代表们在参政议政方面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作为一名人大代表,除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活动外,主要职责就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我这个代表应该做好的重点、关键点,及时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中央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这些建议的提出,与国家、社会大发展的背景是分不开的。中国改革开放30年取得了巨大经济成就。航运业因其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的重要作用,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几乎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对航运业采取了保护政策和扶持措施。中国作为航运大国,远洋运输对国计民生和经济建设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政府也一直在大力发展和扶植我国航运业。
中远在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的困难,有些困难需要企业自己解决,有些问题就不是企业一家能解决得了的。往往这些问题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通过在中远集团内外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感悟,联系实际,以审慎的行事态度完成提案工作。
《企业文明》记者:《关于加紧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政策,解决职工跨地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建议》,记得去年两会已经提交,今年再次提议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
张富生:对有些问题、建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了解得更全面、想得更透彻。我国正由海运大国向海运强国迈进,海员是当今国际海运乃至经济发展的重要人力因素。提高海员素质,解决海员后顾之忧,是每个航运企业的核心工作之一。由于现行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逐步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时间表不明确,以及现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政策不够明确,各统筹地区从保障本地区参保人员利益出发,划地为牢,形成地方利益割据,致使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接难。在现实中各地区分别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本地的社保转、接政策,这些规定与劳动保障部部颁规章不符,无法衔接,正常的合理的人员流动受社保关系接续的制约,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人员的合理流动。同时也造成了部分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处领取养老金,医疗无保障,参保人员找回原企业,此类群体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也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建议国家抓紧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大有必要。这也就是再次提出的原由。
《企业文明》记者:今年两会期间,国家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办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中,一两年内将正式出台。应该说,您提出的议案国家正在落实。
张富生:这就是我们广大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所期待的哟!
建议加快制定《国有资产法》
促进国企又好又快发展
《企业文明》记者:您这六项提案应该说都是关呼民生的。在这里,您能否重点谈谈如何考虑提出《关于加快制定<国有资产法>,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建议》的?
张富生:好的。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调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简称“三统一、三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党的十六大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也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注重牢牢把握出资人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将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挂钩。同时,加强了企业财务监督和监事会监督。广大中央企业负责人也以搞好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为己任,表现出很强的责任感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奋力拼搏,扎实工作,创造出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共同探索出了一条遵循企业发展规律搞好国有企业的路子,这成为推动几年来中央企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企业文明》记者: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需要得到根本解决。否则,做强做大只能是纸上谈兵。
张富生:是这样的。比如目前,深层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依然缺位;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制基础还不完备、不坚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认识、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还没有真正做到“三统一、三结合”;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还没有完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经营机制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依然艰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尽合理,国有资本集中度处于较低水平,“大企业不强,小企业过多”的局面仍未根本转变;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非主业资产和无效资产,制约着国有企业的发展,还有相当一批困难企业不能及时退出市场等。要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和出台《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范,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举措。
《企业文明》记者:这项议案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能否给全国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透露透露,先睹为快?
国资监管法制和
国企改革需要明确的六大问题
张富生:好。根据我们的实践和体会,站在中央企业的视角,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加以明确规范:
一是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落实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利。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国有资产属于全国人民,全国人民的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全国人大对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但由于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不可能直接和具体管理国有资产,所以,我国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也就是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人大来履行所有者权益和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这应该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真正到位的问题。为了强化终极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真正落实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的权利,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加强对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建议我国尽快建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定期向各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并向其直接负责的制度,这是落实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利的重要体现和根本保障。同时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应加快制定和出台《国有资产法》,抓紧完善与新《公司法》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抓紧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急需的其它立法工作。
二是明确国资监管机构特殊法人地位,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我们认为,《国有资产法》要明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 确立其特殊法人主体资格, 并由《国有资产法》单独进行调整,国资委作为独立的一级控股法人要写进法律条款。
另外,在外资参与国企并购中,有很多重大项目需要由国资委进行战略把关,必要时要由国资委直接出面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资产运作。如果此时国资委还是以行政机关的面目出现在谈判桌前,既违背了中国政府对WTO的承诺,也不符合国际商业惯例。而国资委成为特殊商事法人后,这个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届时的国资委也就一方面可以名正言顺、真正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陷入以往国资监管既当“老板”又当“婆婆”的困境。
三是实施央企授权经营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人权利。授权经营可以说是确保国有出资人到位、构造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重要手段和关键所在。《国有资产法》应对此加以确认和规范。以此为依据,国资委应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包括中远在内的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投融资方面的责权利)。这包括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提出的:“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方面的内容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作为国有资产具体经营人的大型企业集团责权利的真正到位问题,而这对于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动,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和产权流动,是国有资本流向回报率较高领域的重要前提。促进产权有序流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加以规范。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国资委成立后,逐步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和推进重组的过程中,应严格遵照这些法规,有序推进国有产权流动,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建议在即将出台的《国有资产法》中,对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作出更明确更具法律效力的规范。现实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企业的资产评估、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是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国有资产法》应以此为重点作出专门规范,主要内容可以包括: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此外,《国有资产法》应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严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责任人员。
五是推进国有资产整合集成,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生产要素国际流动的强化,经济全球化日趋明显和深化。从90年代开始迄今仍在继续的以强强联合和跨国兼并为特征的世界第5次企业兼并浪潮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其范围、规模和影响也都是空前的。尽管我国大企业在近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竞争力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但从最新出台的2007中国企业500强与世界企业500强的数据对比看,我国大企业仍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一是经营绩效不高。由于净利润增长率低于世界企业500强的增长率,2007中国企业500强的收入利润率低于世界企业500强,前者为4.72%,后者为7.32%;特别是在为股东创造价值方面,2007中国企业500强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0.1%,远低于世界企业500强16.1%的水平。二是劳动生产率低。由于从业人员规模庞大,2007中国企业500强的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利润水平只相当于世界企业500强的23.7%和15.0%。三是在世界企业500强中的份额偏低。2006年我国经济总规模与德国、英国、法国大体相当,但无论入围企业数量还是企业营业收入在2007世界企业500强中所占份额,我国均低于这3个国家。四是服务业企业比重偏低。2007世界企业500强中服务业企业数量和营业收入均超过50%,而中国企业500强中服务业企业不足30%,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不足40%。相比之下,中国企业500强中传统行业的企业仍占多数,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所占比例明显偏小。
面对巨型跨国公司向全球公司转型以及其“先行者垄断”和“赢者通吃”的市场竞争格局及系统集成潮流,我们必须从现代产业组织体系的视角出发,尊重和遵循行业发展和竞争规律,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统一运作的优势,加快培育上规模、有竞争力、堪与跨国巨头相比的大型企业集团。
以我所在的国际航运物流业为例。和我国的电信、电力、铁道、邮政等行业主要在本国市场发展不同,远洋航运业以及衍生而来的物流业,其竞争范围是全球性的,面对的是跨国公司的全面竞争。国有资本理论上应该比私有资本具备更大的能量,但实际上国有资本被分散,我国远洋航运业目前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前,国资委正在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内容主要是推动国有资本的“四个集中”,旨在用几年的时间,在中央企业中发展30家到50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显而易见,我国的远洋运输行业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也是具有竞争优势和业已形成主导产业的重要领域,属于我国国有资本必须集中的重要产业;中远集团也能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集团,其主业也应成为我国远洋运输国有资本集中的业务。
为此,建议政府考虑行业特点,以消除内耗和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为目标,重点培育具备良好发展基础的中远集团,以中远集团的航运(集装箱运输、干散货运输、油轮运输和特种运输四大船队)和物流主业为核心和平台,重组整合国有资本占主导的同行业企业,来组建我国远洋运输和物流运输的“航空母舰”,以有效应对马士基、商船三井、UPS、Fedex等大型跨国航运、物流集团的挑战。在其它行业,政府也应加快推进类似的整合集成,以提高我国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
六是稳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积累中央企业发展后劲。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作为中央企业,我们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但鉴于大多数中央企业发展资本实力依然很弱、发展后劲不足,建议《国有资产法》明确对于先行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主要用于国有资本的重组调整及改革发展工作,而不是收作他用,或者搞“劫富济贫”或“大锅饭”。此外,出于稳妥和慎重考虑,建议先行试点收取一部分具有较大赢利能力的中央企业的经营收益,而不是搞“一刀切”、一下子全面铺开。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制定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一直以来,虽同属国有企业,但国家对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在初始投资的形式和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历史发展沿革、现状和所属行业特点,不能按照“一刀切”的原则处理。我们认为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要兼顾历史、区分行业差异,即在确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时,要综合考虑国家初期投入规模、企业经营情况以及垄断性或竞争性等行业特点,达到兼顾企业间公平的目的。
二是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范围。现在,我国多数国有企业集团已经通过重组改制建立了以公司制为主体、以多级法人为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的可操作性上看,应就国有资本预算收入上缴的级次进行限定,我们认为仅对“以国家名义直接持股的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较为合适。
三是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国有企业行业差异较大,以中远为例,航运业属于高投入、低回报产业。由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资金的需求相当大,企业留利远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生产的需要,因此航运业的资金来源多是以贷款为主,企业留利仅为补充。实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政策后,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将会减少,要保持企业的发展,势必会加大企业的资金成本。就行业发展状况看,国家公共财政每年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对于被称之为“海上高速公路”的远洋运输行业却投入很少。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像远洋运输行业这样未纳入公共财政范畴但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纳入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形式进行适当的支持和补充。
(责任编辑:罗志荣)
今年,张富生连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并提交了六项议案:《关于加大我国船舶制造业宏观调控力度的建议》、《关于破解海员紧缺难题,为推进海运强国建设提供人才保障的建议》、《关于对航运企业采用吨税制税收原则的建议》、《关于加快制定<国有资产法>,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建议》、《关于中央直属航运企业方便旗船舶参与沿海运输的建议》、《关于加紧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政策,解决职工跨地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建议》。是怎样的激情鼓励着他如此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呢?记者带着种种问号,曾三次来到广东代表团驻地——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专访了张富生书记。
深入了解社情民意
及时反映人民呼声
《企业文明》记者:您在今年两会又提出六项议案,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首屈一指的。您为什么每年都能提出有质有量的建议呢?能说说您这些提案是怎样形成的吗?
张富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来越深入人心,这一制度非常适合我们中国的国情,党和国家、人民越来越重视人大代表工作,代表们在参政议政方面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作为一名人大代表,除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活动外,主要职责就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我这个代表应该做好的重点、关键点,及时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中央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这些建议的提出,与国家、社会大发展的背景是分不开的。中国改革开放30年取得了巨大经济成就。航运业因其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的重要作用,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几乎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对航运业采取了保护政策和扶持措施。中国作为航运大国,远洋运输对国计民生和经济建设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政府也一直在大力发展和扶植我国航运业。
中远在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的困难,有些困难需要企业自己解决,有些问题就不是企业一家能解决得了的。往往这些问题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通过在中远集团内外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感悟,联系实际,以审慎的行事态度完成提案工作。
《企业文明》记者:《关于加紧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政策,解决职工跨地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建议》,记得去年两会已经提交,今年再次提议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
张富生:对有些问题、建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了解得更全面、想得更透彻。我国正由海运大国向海运强国迈进,海员是当今国际海运乃至经济发展的重要人力因素。提高海员素质,解决海员后顾之忧,是每个航运企业的核心工作之一。由于现行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逐步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时间表不明确,以及现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政策不够明确,各统筹地区从保障本地区参保人员利益出发,划地为牢,形成地方利益割据,致使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接难。在现实中各地区分别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本地的社保转、接政策,这些规定与劳动保障部部颁规章不符,无法衔接,正常的合理的人员流动受社保关系接续的制约,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人员的合理流动。同时也造成了部分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处领取养老金,医疗无保障,参保人员找回原企业,此类群体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也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建议国家抓紧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大有必要。这也就是再次提出的原由。
《企业文明》记者:今年两会期间,国家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办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中,一两年内将正式出台。应该说,您提出的议案国家正在落实。
张富生:这就是我们广大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所期待的哟!
建议加快制定《国有资产法》
促进国企又好又快发展
《企业文明》记者:您这六项提案应该说都是关呼民生的。在这里,您能否重点谈谈如何考虑提出《关于加快制定<国有资产法>,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建议》的?
张富生:好的。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调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简称“三统一、三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党的十六大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也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注重牢牢把握出资人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将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挂钩。同时,加强了企业财务监督和监事会监督。广大中央企业负责人也以搞好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为己任,表现出很强的责任感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奋力拼搏,扎实工作,创造出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共同探索出了一条遵循企业发展规律搞好国有企业的路子,这成为推动几年来中央企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企业文明》记者: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需要得到根本解决。否则,做强做大只能是纸上谈兵。
张富生:是这样的。比如目前,深层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依然缺位;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制基础还不完备、不坚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认识、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还没有真正做到“三统一、三结合”;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还没有完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经营机制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依然艰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尽合理,国有资本集中度处于较低水平,“大企业不强,小企业过多”的局面仍未根本转变;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非主业资产和无效资产,制约着国有企业的发展,还有相当一批困难企业不能及时退出市场等。要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和出台《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范,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举措。
《企业文明》记者:这项议案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能否给全国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透露透露,先睹为快?
国资监管法制和
国企改革需要明确的六大问题
张富生:好。根据我们的实践和体会,站在中央企业的视角,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加以明确规范:
一是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落实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利。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国有资产属于全国人民,全国人民的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全国人大对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但由于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不可能直接和具体管理国有资产,所以,我国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也就是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人大来履行所有者权益和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这应该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真正到位的问题。为了强化终极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真正落实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的权利,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加强对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建议我国尽快建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定期向各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并向其直接负责的制度,这是落实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利的重要体现和根本保障。同时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应加快制定和出台《国有资产法》,抓紧完善与新《公司法》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抓紧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急需的其它立法工作。
二是明确国资监管机构特殊法人地位,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我们认为,《国有资产法》要明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 确立其特殊法人主体资格, 并由《国有资产法》单独进行调整,国资委作为独立的一级控股法人要写进法律条款。
另外,在外资参与国企并购中,有很多重大项目需要由国资委进行战略把关,必要时要由国资委直接出面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资产运作。如果此时国资委还是以行政机关的面目出现在谈判桌前,既违背了中国政府对WTO的承诺,也不符合国际商业惯例。而国资委成为特殊商事法人后,这个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届时的国资委也就一方面可以名正言顺、真正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陷入以往国资监管既当“老板”又当“婆婆”的困境。
三是实施央企授权经营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人权利。授权经营可以说是确保国有出资人到位、构造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重要手段和关键所在。《国有资产法》应对此加以确认和规范。以此为依据,国资委应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包括中远在内的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投融资方面的责权利)。这包括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提出的:“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方面的内容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作为国有资产具体经营人的大型企业集团责权利的真正到位问题,而这对于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动,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和产权流动,是国有资本流向回报率较高领域的重要前提。促进产权有序流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加以规范。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国资委成立后,逐步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和推进重组的过程中,应严格遵照这些法规,有序推进国有产权流动,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建议在即将出台的《国有资产法》中,对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作出更明确更具法律效力的规范。现实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企业的资产评估、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是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国有资产法》应以此为重点作出专门规范,主要内容可以包括: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此外,《国有资产法》应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严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责任人员。
五是推进国有资产整合集成,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生产要素国际流动的强化,经济全球化日趋明显和深化。从90年代开始迄今仍在继续的以强强联合和跨国兼并为特征的世界第5次企业兼并浪潮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其范围、规模和影响也都是空前的。尽管我国大企业在近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竞争力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但从最新出台的2007中国企业500强与世界企业500强的数据对比看,我国大企业仍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一是经营绩效不高。由于净利润增长率低于世界企业500强的增长率,2007中国企业500强的收入利润率低于世界企业500强,前者为4.72%,后者为7.32%;特别是在为股东创造价值方面,2007中国企业500强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0.1%,远低于世界企业500强16.1%的水平。二是劳动生产率低。由于从业人员规模庞大,2007中国企业500强的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利润水平只相当于世界企业500强的23.7%和15.0%。三是在世界企业500强中的份额偏低。2006年我国经济总规模与德国、英国、法国大体相当,但无论入围企业数量还是企业营业收入在2007世界企业500强中所占份额,我国均低于这3个国家。四是服务业企业比重偏低。2007世界企业500强中服务业企业数量和营业收入均超过50%,而中国企业500强中服务业企业不足30%,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不足40%。相比之下,中国企业500强中传统行业的企业仍占多数,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所占比例明显偏小。
面对巨型跨国公司向全球公司转型以及其“先行者垄断”和“赢者通吃”的市场竞争格局及系统集成潮流,我们必须从现代产业组织体系的视角出发,尊重和遵循行业发展和竞争规律,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统一运作的优势,加快培育上规模、有竞争力、堪与跨国巨头相比的大型企业集团。
以我所在的国际航运物流业为例。和我国的电信、电力、铁道、邮政等行业主要在本国市场发展不同,远洋航运业以及衍生而来的物流业,其竞争范围是全球性的,面对的是跨国公司的全面竞争。国有资本理论上应该比私有资本具备更大的能量,但实际上国有资本被分散,我国远洋航运业目前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前,国资委正在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内容主要是推动国有资本的“四个集中”,旨在用几年的时间,在中央企业中发展30家到50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显而易见,我国的远洋运输行业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也是具有竞争优势和业已形成主导产业的重要领域,属于我国国有资本必须集中的重要产业;中远集团也能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集团,其主业也应成为我国远洋运输国有资本集中的业务。
为此,建议政府考虑行业特点,以消除内耗和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为目标,重点培育具备良好发展基础的中远集团,以中远集团的航运(集装箱运输、干散货运输、油轮运输和特种运输四大船队)和物流主业为核心和平台,重组整合国有资本占主导的同行业企业,来组建我国远洋运输和物流运输的“航空母舰”,以有效应对马士基、商船三井、UPS、Fedex等大型跨国航运、物流集团的挑战。在其它行业,政府也应加快推进类似的整合集成,以提高我国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
六是稳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积累中央企业发展后劲。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作为中央企业,我们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但鉴于大多数中央企业发展资本实力依然很弱、发展后劲不足,建议《国有资产法》明确对于先行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主要用于国有资本的重组调整及改革发展工作,而不是收作他用,或者搞“劫富济贫”或“大锅饭”。此外,出于稳妥和慎重考虑,建议先行试点收取一部分具有较大赢利能力的中央企业的经营收益,而不是搞“一刀切”、一下子全面铺开。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制定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一直以来,虽同属国有企业,但国家对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在初始投资的形式和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历史发展沿革、现状和所属行业特点,不能按照“一刀切”的原则处理。我们认为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要兼顾历史、区分行业差异,即在确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时,要综合考虑国家初期投入规模、企业经营情况以及垄断性或竞争性等行业特点,达到兼顾企业间公平的目的。
二是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范围。现在,我国多数国有企业集团已经通过重组改制建立了以公司制为主体、以多级法人为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的可操作性上看,应就国有资本预算收入上缴的级次进行限定,我们认为仅对“以国家名义直接持股的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较为合适。
三是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国有企业行业差异较大,以中远为例,航运业属于高投入、低回报产业。由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资金的需求相当大,企业留利远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生产的需要,因此航运业的资金来源多是以贷款为主,企业留利仅为补充。实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政策后,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将会减少,要保持企业的发展,势必会加大企业的资金成本。就行业发展状况看,国家公共财政每年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对于被称之为“海上高速公路”的远洋运输行业却投入很少。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像远洋运输行业这样未纳入公共财政范畴但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纳入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形式进行适当的支持和补充。
(责任编辑:罗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