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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科生导师制是培养德法兼修人才的重要“抓手”,是新时代高等教育“四个回归”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学生从中学教育向大学教育顺利过渡的现实要求。本科生导师制可以及时疏解学生心理压力,培养学生自我调适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合作意识;可以帮助学生打下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法律思维和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在立德树人中可以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培养法科学生既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又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修養以及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本科生导师制作用的有效发挥需依赖遴选、考核、激励、引导、协调等机制的保障。
关键词:德法兼修;法学教育;本科生导师制
中图分类号:G642;D90-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9-0105-04
从培养“政法人才”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再到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时代发展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探索法治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为治国理政提供高素质的法治后备人才是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以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的实践为基础,分析其对于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意义,探讨本科生导师制如何促使法科学生具有“信念坚定、品德高尚、信仰法治、明法笃行、家国情怀、良好人格”等基本要素,并且使之处于不断提升的“高质量”状态,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坚定的守护者和实践者[1]。在此基础上,总结本科生导师制有效实施的保障机制。
一、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的时代意义
本科生导师制源于十四世纪的牛津和剑桥。十四世纪,威科姆(W.Wykeham)将导师制(Tutorial System)应用于牛津大学,导师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学业、行为和开销。二十世纪初,美国高校也开始实行本科生导师制。与英国导师制以学业指导为主不同,美国导师制不是教学方式而是辅助性的。当前,英美高校普遍实行了本科生导师制[2]。
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导师制、小班教学”。之后,很多高等院校开始实施本科生导师制,但本科生导师制并没有上升到国家教育制度的层面,各个高校对其定位差异很大①。党的十九大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并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新时代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大量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保障。
(一)本科生导师制是培养高素质德法兼修法治人才的重要“抓手”
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始终是高等法学教育和改革需要认真思考的首要问题。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3]2018年10月8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践行明法笃行、知行合一,主动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新任务新要求”“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概念。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可以说,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4]。
德法兼修要求法治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和法律职业技能等法律专业能力,更要有高标准的政治素质、高觉悟的道德修养和对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坚守。因而,探索切实可行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在本科阶段就让法科学生既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又具有高尚的政治素质和对法治发自内心的信仰就成为重要的课题。教材课程、师资队伍、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必不可少,但“教育的本质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召唤另一个灵魂”。通过本科生导师制导师作用的有效发挥,也许是“唤醒”教育相对方学生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手段。
(二)本科生导师制是新时代高等教育“四个回归”的本质要求
2018年教育部召开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②。“四个回归”即要求学生回归常识,刻苦学习,求真学问,练真本领;也要求教师回归本分,潜心教书育人,师生共同努力回归初心和梦想。可见,教育从来不是单向度的,教育的规律要求教师和学生良性互动和共同努力,教育既是培养人、造就人的社会活动,也是一个教学相长、共同进步的过程。
(三)本科生导师制是实现学生从中学教育向大学教育顺利过渡的现实要求
在中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学生的求学经历以大学为界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在进入大学之前,小学和中学教育以应试教育为主要模式,学生的学习主要是在教师和家长的周密安排下进行。在进入大学学习之后,学生以自主学习为主要模式。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每个学生都有确定的导师指导。但学生从中学进入大学本科阶段学习后,授课老师大多忙于教学、科研,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每个大学生,而学生要经历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重大转折适应,由此观之,本科生更需要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二、大学生本科生导师制在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探索
2011年3月《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办法对受聘本科生导师的条件、主要职责、考核和待遇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自2011年起,西北政法大学为每一名本科生配备了导师,十年来,在众多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下,本科生导师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笔者实践为例,2011年至2021年共指导12届88名同学,所有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每一级均有若干学生被名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及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比如2019年指导的6名同学中,5名同學分别考取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大学、烟台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另一名没有参加考研的同学顺利通过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践证明,本科生导师在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中大有可为。
(一)利用本科生导师制及时疏解学生心理压力
近年来,大学本科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5]。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既有普遍性的如恋爱、家庭等方面的问题,也有很多与其身份相关的特殊问题。本科生导师可以介入的心理问题主要有下面类别。
首先是大学生活适应带来的心理压力。在进入大学之前,少数学生寄宿上学,大多数学生属于走读,学生在家有着独立的生活空间。进入大学,集体宿舍生活需要学会和舍友相处,学生生活习惯、作息规律差异较大,有的学生可能还存在睡觉打呼噜等问题,这可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另外,饮食习惯也有一个适应过程。其次是大学课程学习带来的压力。中学课程和大学课程思维方式完全不同,中学课程重在识记,理解的成分相对弱一点。但大学法律专业学习偏重于法律思维逻辑能力的培养,大学课程强调知识的逻辑性、系统性,更需要理解,靠死记硬背很难做到对知识的融会贯通,如果学生学习方式不能及时转变,中学成绩优异的学生也可能出现问题,他们内心不能接受自己的不优秀,越着急越容易出问题。再次是激烈竞争带来的无形压力。由于社会阅历的匮乏,大学生对自己未来的人生规划会产生各种困惑,在就业和升学选择中也会彷徨不安。在读期间参加法律资格考试、考研、就业招录考试,如果失败会产生负面心理情绪。
大学生产生的以上心理压力都需要通过及时有效的疏解以保证其心理健康。有的问题是家长和辅导员能帮助化解的,如学业方面的心理压力,本科生导师可以通过介绍大学学习方法、组织高年级同学与其交流、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帮助其排解。遇到个别特殊情况,也可以一对一进行持续深度交流,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问题解决的方法。
本科生导师制在引导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过程中,应注重学生以下能力培养:一是自我调适能力培养。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法科学生毕业后要和形形色色的个体交往,面对不同的工作生活环境要学会及时调适自己的心理,尽快适应不同的社会环境。二是抗挫折能力的培养。大学生经过寒窗苦读,如愿以偿进入大学学习,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的学习生活可能顺风顺水,然而进入大学后,面对更为激烈的竞争,努力地付出不一定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回报,要学会面对各种失败挫折,积极乐观对待生活。三是合作意识的培养。学习活动很多是个体活动,但日后的法律实践活动更多体现出团体性特点,如合议庭法官既要坚持独立性又要合作审理案件,大学生要培养合作意识,学会分享合作,团结完成特定任务。
(二)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学生打下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
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本质理念就是职业教育理念和精英教育理念。法律职业需要严格的职业训练,需要特殊的职业技能。作为精英教育,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非常严格的准入制度[6]。本科生导师可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从学习方法、学习进程、实践活动、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对学生给予指导,当好学生的参谋。
如前所述,大学教育和中学教育在教育理念、教育方式、学生和教师的联系度上具有很大差异,大学生首当其冲面临的是学习方法转换带来的挑战,利用本科生导师制帮助学生尽快“入门”是当务之急。高校在开学之初都会组织相关讲座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生活,但学生在学习上个体差异性很大,本科生导师可以结合每个学生特点和面临的困惑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同时,法学课程学习专业性特别强,学生入门过程比较艰难。上课过程中,授课老师一般只关注所授课程的内容,法学专业学习需要从整体上把握法律体系。受聘担任本科生导师制的教师,基本是硕士、博士毕业,经历了长期较为规范的学术训练,可以结合自身求学经历,对不同年级学生,根据所学课程和涉及的知识进行体系化的指导,这种指导的优势在于打破专业学科壁垒,从体系化角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导师还可以利用组织读书会、学术沙龙、法庭辩论赛等形式引导学生打下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再次,导师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介绍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包括旁听庭审,参与相关实务案件讨论,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最后,本科生导师可以协助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在培养学生打下扎实功底同时,要引导学生明确奋斗目标,考取硕士研究生深造、通过法律资格考试从事律师等实务工作、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成为国家公职人员,每一种发展方向对学生都有特殊的职业技能要求。
在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中,要着重培养学生以下素质:一是自我学习能力。学生大学之前的学习,缺乏主动学习的能力和方法。进入大学后,除了课堂教学,大量的知识需要学生课外自学获得,自学能力不仅影响大学学习成绩,而且影响学生一生的发展。二是法律思维培养。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三是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发挥本科生导师制在立德树人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德法兼修,德在法前。法律职业具有服务公益的天然使命,因而有着特殊的伦理要求,这构成了法律职业的特色。只有伦理,没有技能,无法处理日益专业化的具体法律事务;而如果缺失职业伦理,那么法律知识越精巧,对社会的危害反而更大[6]。2021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清华大学考察时再次强调立德树人的重要性,他指出:“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首先要把人做好,然后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治人才。”[3] 道德教育有多种方式,课堂教学必不可少,但效果有限。笔者曾对在读和毕业的本科生进行了大量调查,大多数学生都认为,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进入大学之前其实已经基本形成,但大学实践活动会对他们业已形成的“三观”产生深刻的影响。“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打铁还需自身硬”,教师的品质、行为对学生的影响是潜在的,也是巨大的。所以,在指导本科学生过程中,导师需尽心尽力,处处注意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学生。同时,不可否认,由于年龄的关系,导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受到很大的影响,但他们对于同龄人成功的经验确有着浓厚的兴趣和借鉴的欲望。针对学生特点,可以通过请高年级或毕业优秀德才兼备的学长交流方式引导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三观”。除此之外,导师在与本科生交流的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司法领域的反面典型案例警醒学生,引导学生反思、提高自己的素质。
新时代的法律高等教育,既要注重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道德素养,还要培养学生的责任担当意识,更要促使学生从内心形成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这样他们才可能日后成为正义的守护者。
三、大学生本科生导师制在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过程中作用发挥的保障机制
(一)严格本科生导师的遴选和考核机制
实践中,很多高校对于本科生导师没有严格的遴选机制,只要是专业课教师都分配学生开展此项工作。在本科生导师的遴选上,首先要遵循教师意愿,变分配制为申请制,科研、教学任务很繁重,无暇分配时间精力完成指导任务的教师可以不申请。申请担任导师的教师,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良好的品行。同时,要对本科生导师进行科学的考核,既要检查指导记录,又要通過被指导学生反馈以及指导效果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建立多维度的考核指标体系,保证本科生导师制真正落地见效。
(二)完善激励和引导机制
现在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如何引导教师投身于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激励引导机制必不可少。其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激励、业绩指标激励、晋级激励和荣誉激励等。经济激励主要是按照指导人数和效果给予与其付出相匹配的津贴;业绩指标激励主要是用指导工作量替代其他考核任务;晋级激励可以把本科生导师制作为晋级重要条件;荣誉激励主要是通过对本科生导师制落实突出的教师给予一定的荣誉肯定。
(三)建立本科生导师与辅导员的有效协调机制
本科生导师要加强与辅导员沟通,全面了解把握学生情况。虚心向辅导员学习他们在管理学生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及时沟通自己所掌握而辅导员未掌握的情况。特别是对于家庭情况特殊、存在学习生活特殊困难学生,导师要与辅导员齐心协力共同解决问题。
(四)本科生导师要对自己有合理定位
本科生导师制的定位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养成科学的学习习惯,克服青春的成长烦恼,结成终生的师生情谊”。导师制的导师不能代替政治辅导员,也不是专业导师,而是针对本科阶段的特殊情况、特殊需要的成长导师。学生日常的管理、评优、入党等事务具体由辅导员负责,本科生导师不能越俎代庖,代替辅导员。本科生导师也不是任课教师,不负责具体知识的传授。如何处理辅导员、任课教师与本科生导师之间的关系,是关键问题。经过长时间探索,笔者认为,本科生导师既要做学生学习活动的领航者、指导者、参谋,也是学生心理疏导师,本科生导师既要关心学生的思想情况、学习情况,更要关注学生完善人格的培养。本科生导师的工作和辅导员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但工作侧重点和方式有所不同,二者并不矛盾。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工作是个长期的事业,只有扎扎实实,凭良心和职业道德,时时严格要求自己,才能得到学生的信任,各项教育制度才能得到真正落实。多年的本科生导师实践在带给学生帮助的同时,也提高了教师的教学管理能力,本科生导师制可以也能成为具有可行性的培养高素质德法兼修人才的重要有效机制。
注释:
①于守武等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配备校企双导师的探索》(载《现代经济信息》2018年第11期)一文中,对导师制形式进行了梳理,认为有多对一、多对多、一对多、一对一等不同指导方式;有学习导师制、科研(学术)导师制、德育导师制、实习导师制等。
②在这次会议上,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指出,高教大计、本科为本,本科不牢、地动山摇。人才培养是大学的本质职能,本科教育是大学的根和本,在高等教育中是具有战略地位的教育、是纲举目张的教育。会议上提出了本科教育要推进“四个回归”:一是回归常识。这是对大学生要求,要围绕学生刻苦读书来办教育,引导学生求真学问、练真本领。对大学生要合理“增负”,提升大学生的学业挑战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改变轻轻松松就能毕业的情况,真正把内涵建设、质量提升体现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成果上。二是回归本分。这是对大学教师的要求。要引导教师热爱教学、倾心教学、研究教学,潜心教书育人。三是回归初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专业知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用知识体系教、价值体系育、创新体系做,倾心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和法学教育对德法兼修人才的培养要求是一致地;四是回归梦想。要推动办学理念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倾力实现教育报国、教育强国梦。
参考文献:
[1] 叶青.高等政法院校的责任与担当[N].光明日报,2017-09-19(13).
[2] 程碧波.本科生双导师制制度建设的思考——以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本科改革为例[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9(1).
[3]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74.
[4] 杨宗科.习近平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思想的科学内涵[J].法学,2021(1).
[5] 吴晓锋.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 媒体:谁来承担责任?[N].法制日报,2017-04-23.
[6] 刘坤轮.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层次——深埋在“卓法计划2.0”中的金丝银线[J].中国大学教学,2019(6).
作者简介:杨永康(1976—),男,汉族,陕西宝鸡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军事法学、行政法学。
王德星(1965—),男,汉族,甘肃定西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
关键词:德法兼修;法学教育;本科生导师制
中图分类号:G642;D90-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9-0105-04
从培养“政法人才”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再到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时代发展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探索法治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为治国理政提供高素质的法治后备人才是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以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的实践为基础,分析其对于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意义,探讨本科生导师制如何促使法科学生具有“信念坚定、品德高尚、信仰法治、明法笃行、家国情怀、良好人格”等基本要素,并且使之处于不断提升的“高质量”状态,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坚定的守护者和实践者[1]。在此基础上,总结本科生导师制有效实施的保障机制。
一、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的时代意义
本科生导师制源于十四世纪的牛津和剑桥。十四世纪,威科姆(W.Wykeham)将导师制(Tutorial System)应用于牛津大学,导师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学业、行为和开销。二十世纪初,美国高校也开始实行本科生导师制。与英国导师制以学业指导为主不同,美国导师制不是教学方式而是辅助性的。当前,英美高校普遍实行了本科生导师制[2]。
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导师制、小班教学”。之后,很多高等院校开始实施本科生导师制,但本科生导师制并没有上升到国家教育制度的层面,各个高校对其定位差异很大①。党的十九大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并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新时代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大量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保障。
(一)本科生导师制是培养高素质德法兼修法治人才的重要“抓手”
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始终是高等法学教育和改革需要认真思考的首要问题。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3]2018年10月8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践行明法笃行、知行合一,主动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新任务新要求”“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概念。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可以说,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4]。
德法兼修要求法治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和法律职业技能等法律专业能力,更要有高标准的政治素质、高觉悟的道德修养和对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坚守。因而,探索切实可行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在本科阶段就让法科学生既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又具有高尚的政治素质和对法治发自内心的信仰就成为重要的课题。教材课程、师资队伍、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必不可少,但“教育的本质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召唤另一个灵魂”。通过本科生导师制导师作用的有效发挥,也许是“唤醒”教育相对方学生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手段。
(二)本科生导师制是新时代高等教育“四个回归”的本质要求
2018年教育部召开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②。“四个回归”即要求学生回归常识,刻苦学习,求真学问,练真本领;也要求教师回归本分,潜心教书育人,师生共同努力回归初心和梦想。可见,教育从来不是单向度的,教育的规律要求教师和学生良性互动和共同努力,教育既是培养人、造就人的社会活动,也是一个教学相长、共同进步的过程。
(三)本科生导师制是实现学生从中学教育向大学教育顺利过渡的现实要求
在中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学生的求学经历以大学为界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在进入大学之前,小学和中学教育以应试教育为主要模式,学生的学习主要是在教师和家长的周密安排下进行。在进入大学学习之后,学生以自主学习为主要模式。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每个学生都有确定的导师指导。但学生从中学进入大学本科阶段学习后,授课老师大多忙于教学、科研,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每个大学生,而学生要经历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重大转折适应,由此观之,本科生更需要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二、大学生本科生导师制在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探索
2011年3月《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办法对受聘本科生导师的条件、主要职责、考核和待遇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自2011年起,西北政法大学为每一名本科生配备了导师,十年来,在众多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下,本科生导师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笔者实践为例,2011年至2021年共指导12届88名同学,所有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每一级均有若干学生被名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及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比如2019年指导的6名同学中,5名同學分别考取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大学、烟台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另一名没有参加考研的同学顺利通过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践证明,本科生导师在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中大有可为。
(一)利用本科生导师制及时疏解学生心理压力
近年来,大学本科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5]。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既有普遍性的如恋爱、家庭等方面的问题,也有很多与其身份相关的特殊问题。本科生导师可以介入的心理问题主要有下面类别。
首先是大学生活适应带来的心理压力。在进入大学之前,少数学生寄宿上学,大多数学生属于走读,学生在家有着独立的生活空间。进入大学,集体宿舍生活需要学会和舍友相处,学生生活习惯、作息规律差异较大,有的学生可能还存在睡觉打呼噜等问题,这可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另外,饮食习惯也有一个适应过程。其次是大学课程学习带来的压力。中学课程和大学课程思维方式完全不同,中学课程重在识记,理解的成分相对弱一点。但大学法律专业学习偏重于法律思维逻辑能力的培养,大学课程强调知识的逻辑性、系统性,更需要理解,靠死记硬背很难做到对知识的融会贯通,如果学生学习方式不能及时转变,中学成绩优异的学生也可能出现问题,他们内心不能接受自己的不优秀,越着急越容易出问题。再次是激烈竞争带来的无形压力。由于社会阅历的匮乏,大学生对自己未来的人生规划会产生各种困惑,在就业和升学选择中也会彷徨不安。在读期间参加法律资格考试、考研、就业招录考试,如果失败会产生负面心理情绪。
大学生产生的以上心理压力都需要通过及时有效的疏解以保证其心理健康。有的问题是家长和辅导员能帮助化解的,如学业方面的心理压力,本科生导师可以通过介绍大学学习方法、组织高年级同学与其交流、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帮助其排解。遇到个别特殊情况,也可以一对一进行持续深度交流,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问题解决的方法。
本科生导师制在引导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过程中,应注重学生以下能力培养:一是自我调适能力培养。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法科学生毕业后要和形形色色的个体交往,面对不同的工作生活环境要学会及时调适自己的心理,尽快适应不同的社会环境。二是抗挫折能力的培养。大学生经过寒窗苦读,如愿以偿进入大学学习,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的学习生活可能顺风顺水,然而进入大学后,面对更为激烈的竞争,努力地付出不一定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回报,要学会面对各种失败挫折,积极乐观对待生活。三是合作意识的培养。学习活动很多是个体活动,但日后的法律实践活动更多体现出团体性特点,如合议庭法官既要坚持独立性又要合作审理案件,大学生要培养合作意识,学会分享合作,团结完成特定任务。
(二)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学生打下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
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本质理念就是职业教育理念和精英教育理念。法律职业需要严格的职业训练,需要特殊的职业技能。作为精英教育,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非常严格的准入制度[6]。本科生导师可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从学习方法、学习进程、实践活动、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对学生给予指导,当好学生的参谋。
如前所述,大学教育和中学教育在教育理念、教育方式、学生和教师的联系度上具有很大差异,大学生首当其冲面临的是学习方法转换带来的挑战,利用本科生导师制帮助学生尽快“入门”是当务之急。高校在开学之初都会组织相关讲座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生活,但学生在学习上个体差异性很大,本科生导师可以结合每个学生特点和面临的困惑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同时,法学课程学习专业性特别强,学生入门过程比较艰难。上课过程中,授课老师一般只关注所授课程的内容,法学专业学习需要从整体上把握法律体系。受聘担任本科生导师制的教师,基本是硕士、博士毕业,经历了长期较为规范的学术训练,可以结合自身求学经历,对不同年级学生,根据所学课程和涉及的知识进行体系化的指导,这种指导的优势在于打破专业学科壁垒,从体系化角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导师还可以利用组织读书会、学术沙龙、法庭辩论赛等形式引导学生打下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再次,导师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介绍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包括旁听庭审,参与相关实务案件讨论,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最后,本科生导师可以协助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在培养学生打下扎实功底同时,要引导学生明确奋斗目标,考取硕士研究生深造、通过法律资格考试从事律师等实务工作、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成为国家公职人员,每一种发展方向对学生都有特殊的职业技能要求。
在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中,要着重培养学生以下素质:一是自我学习能力。学生大学之前的学习,缺乏主动学习的能力和方法。进入大学后,除了课堂教学,大量的知识需要学生课外自学获得,自学能力不仅影响大学学习成绩,而且影响学生一生的发展。二是法律思维培养。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三是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发挥本科生导师制在立德树人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德法兼修,德在法前。法律职业具有服务公益的天然使命,因而有着特殊的伦理要求,这构成了法律职业的特色。只有伦理,没有技能,无法处理日益专业化的具体法律事务;而如果缺失职业伦理,那么法律知识越精巧,对社会的危害反而更大[6]。2021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清华大学考察时再次强调立德树人的重要性,他指出:“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首先要把人做好,然后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治人才。”[3] 道德教育有多种方式,课堂教学必不可少,但效果有限。笔者曾对在读和毕业的本科生进行了大量调查,大多数学生都认为,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进入大学之前其实已经基本形成,但大学实践活动会对他们业已形成的“三观”产生深刻的影响。“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打铁还需自身硬”,教师的品质、行为对学生的影响是潜在的,也是巨大的。所以,在指导本科学生过程中,导师需尽心尽力,处处注意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学生。同时,不可否认,由于年龄的关系,导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受到很大的影响,但他们对于同龄人成功的经验确有着浓厚的兴趣和借鉴的欲望。针对学生特点,可以通过请高年级或毕业优秀德才兼备的学长交流方式引导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三观”。除此之外,导师在与本科生交流的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司法领域的反面典型案例警醒学生,引导学生反思、提高自己的素质。
新时代的法律高等教育,既要注重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道德素养,还要培养学生的责任担当意识,更要促使学生从内心形成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这样他们才可能日后成为正义的守护者。
三、大学生本科生导师制在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过程中作用发挥的保障机制
(一)严格本科生导师的遴选和考核机制
实践中,很多高校对于本科生导师没有严格的遴选机制,只要是专业课教师都分配学生开展此项工作。在本科生导师的遴选上,首先要遵循教师意愿,变分配制为申请制,科研、教学任务很繁重,无暇分配时间精力完成指导任务的教师可以不申请。申请担任导师的教师,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良好的品行。同时,要对本科生导师进行科学的考核,既要检查指导记录,又要通過被指导学生反馈以及指导效果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建立多维度的考核指标体系,保证本科生导师制真正落地见效。
(二)完善激励和引导机制
现在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如何引导教师投身于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激励引导机制必不可少。其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激励、业绩指标激励、晋级激励和荣誉激励等。经济激励主要是按照指导人数和效果给予与其付出相匹配的津贴;业绩指标激励主要是用指导工作量替代其他考核任务;晋级激励可以把本科生导师制作为晋级重要条件;荣誉激励主要是通过对本科生导师制落实突出的教师给予一定的荣誉肯定。
(三)建立本科生导师与辅导员的有效协调机制
本科生导师要加强与辅导员沟通,全面了解把握学生情况。虚心向辅导员学习他们在管理学生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及时沟通自己所掌握而辅导员未掌握的情况。特别是对于家庭情况特殊、存在学习生活特殊困难学生,导师要与辅导员齐心协力共同解决问题。
(四)本科生导师要对自己有合理定位
本科生导师制的定位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养成科学的学习习惯,克服青春的成长烦恼,结成终生的师生情谊”。导师制的导师不能代替政治辅导员,也不是专业导师,而是针对本科阶段的特殊情况、特殊需要的成长导师。学生日常的管理、评优、入党等事务具体由辅导员负责,本科生导师不能越俎代庖,代替辅导员。本科生导师也不是任课教师,不负责具体知识的传授。如何处理辅导员、任课教师与本科生导师之间的关系,是关键问题。经过长时间探索,笔者认为,本科生导师既要做学生学习活动的领航者、指导者、参谋,也是学生心理疏导师,本科生导师既要关心学生的思想情况、学习情况,更要关注学生完善人格的培养。本科生导师的工作和辅导员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但工作侧重点和方式有所不同,二者并不矛盾。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工作是个长期的事业,只有扎扎实实,凭良心和职业道德,时时严格要求自己,才能得到学生的信任,各项教育制度才能得到真正落实。多年的本科生导师实践在带给学生帮助的同时,也提高了教师的教学管理能力,本科生导师制可以也能成为具有可行性的培养高素质德法兼修人才的重要有效机制。
注释:
①于守武等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配备校企双导师的探索》(载《现代经济信息》2018年第11期)一文中,对导师制形式进行了梳理,认为有多对一、多对多、一对多、一对一等不同指导方式;有学习导师制、科研(学术)导师制、德育导师制、实习导师制等。
②在这次会议上,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指出,高教大计、本科为本,本科不牢、地动山摇。人才培养是大学的本质职能,本科教育是大学的根和本,在高等教育中是具有战略地位的教育、是纲举目张的教育。会议上提出了本科教育要推进“四个回归”:一是回归常识。这是对大学生要求,要围绕学生刻苦读书来办教育,引导学生求真学问、练真本领。对大学生要合理“增负”,提升大学生的学业挑战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改变轻轻松松就能毕业的情况,真正把内涵建设、质量提升体现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成果上。二是回归本分。这是对大学教师的要求。要引导教师热爱教学、倾心教学、研究教学,潜心教书育人。三是回归初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专业知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用知识体系教、价值体系育、创新体系做,倾心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和法学教育对德法兼修人才的培养要求是一致地;四是回归梦想。要推动办学理念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倾力实现教育报国、教育强国梦。
参考文献:
[1] 叶青.高等政法院校的责任与担当[N].光明日报,2017-09-19(13).
[2] 程碧波.本科生双导师制制度建设的思考——以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本科改革为例[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9(1).
[3]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74.
[4] 杨宗科.习近平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思想的科学内涵[J].法学,2021(1).
[5] 吴晓锋.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 媒体:谁来承担责任?[N].法制日报,2017-04-23.
[6] 刘坤轮.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层次——深埋在“卓法计划2.0”中的金丝银线[J].中国大学教学,2019(6).
作者简介:杨永康(1976—),男,汉族,陕西宝鸡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军事法学、行政法学。
王德星(1965—),男,汉族,甘肃定西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