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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三版《专利法》中,均定义发明客体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但仅在《审查指南2006》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将该“新的技术方案”具体解释为了“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这导致了在判断案例存不存在发明客体问题时的判断方式的不一致,笔者根据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基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新的技术方案”的判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