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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多重化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个隐形特征,每一个有立法权的地方都有可能发展成一个独特的地方法域。城市群恰恰发生在地方法域林立的地区。规划中的中国十大城市群,每个城市群内都存在一个以上的不同法域。地方性法规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是妨碍城市群发展的制度障碍的根本。立法体制改革应当适应城市群发展的需要。将一个城市群内的多个立法权统一为一个立法权,或者将一个城市圈的中心城市的地方立法的效力范围扩大到整个城市圈,对于新世纪立法体制改革而言应该是一个合理现实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