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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注、理解并实现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成为迫切需要,对于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研究与实践至关重要。 本文将阐释人道原则的含义,并主要寻求战争与武装冲突法被人类共同认可和接受的可能性和基础,对这项基本原则的确立进行理论探索。
【关键词】战争;武装冲突;人道原则
一、人道原则的含义
一般认为人道原则仅指在武装冲突中尊重和保护战争受难者,也就是给予武装部队伤者、病者、遇船难者以及战俘和平民以人道待遇,使他们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免受敌对行为的影响。但实际人道原则也应该包含对战斗员的尊重和关怀,如禁止给战斗员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是无益加重这种痛苦,这不能不说是出于“公众良知、人道原则”的要求。
二、人道原则的确立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考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物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人道原则的确立也是人的本性要求,人类向善的倾向、自我保全的要求和理性选择的权衡是人道原则产生的自然基础;而人类关于武装冲突性质的认识使人道原则的确立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
人性是复杂。但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从其与动物的区分来说,“所有动物身上都缺乏被我们看作是自爱的天然倾向的理性,他们残害同类以便使自己受益,因为它们认识不到作出有意伤害行为的罪恶性。但是对人类来说,情况就不完全一样了。他们拥有善与恶的观念。”这种善与恶观念的存在和区别是人的自然本质赋予人的一种道德品信,对善的追求和对恶的摒弃也是一种人的本性取向。帮助弱者似乎是人性中善良的一面,卢梭把他归为一种自然的感觉,而亚当·斯密认为它是人性所固有的,在世界的几大主要宗教里这一观点也是普遍存在的。人性中善的表现,如对受难者的同情、非歧视和对所有人尊重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其在逻辑上就责成我们应该做出恰当的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
但是单纯的将这种善的人性认为是一种自然的存在,将其归结为人道原则确立的原因,也许有人会产生质疑。但对于人性中也存在追求生命与安全的本能和希望不被伤害而尽力寻求保护的欲望,这点应该是所有人都不会否认的。自然赋予每一种生物以自我保护的本能,即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身体,这是人与动物一样作为生命体自然存在的本性,也是人性的内容,是人不能被抹煞掉的自然的属性,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人类共有的与自然理性相一致的习俗,比历史上所有记录的法律都更具约束力。有些即使不能归结于人的本性,也是某些身体习惯影响思维的必然结果。那些源于人类本性的永恒的规则,早已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人性道德的存在是确立人道原则的必要性条件,而人道原则也正是人类良知对于减轻战争带来的野蛮和致命伤害所付出的努力的结果,是人道的现实表现。
同样因为理性的存在,人才有可能在意识到也许应该挣脱原始欲望的作用,并进一步控制自己的行为,来摆脱本能的控制。只有如此才可以达成这样的共识,“甚至对于那些曾经伤害过你的人仍负有一定的义务,尽管他们理应得到惩罚和报复。”
但仅仅是作为献礼还是不足以将人道确定为原则。这时人类理性只是使人道成为一种可能,一种偶尔的行为,而非制度性的。
这个砝码就是人类理性关于利益的考虑。在历史的进程中,人类逐渐认识到:毫无节制地使用暴力,危害的后果不仅施与被害人,也会及于施害者,参与武装冲突的所有人都共同受到这一过程和结果的影响,他们要承担同样的灾难。如果一方在冲突中无所不用其极使对方遭受痛苦,那么对方也可能会施加同样的痛苦在他们身上。在什么程度上伤害别人的权利利益,也许会恰好在什么程度上拿自己的权利利益作赌注。如果担心对方的复仇或者报复,或希望在某些情况下得到人道的对待,以尽可能减少自己一方的伤亡和破坏的话,那么通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某些限制,也就是设定一定的义务,同时也使这种义务对对方也意味着同样的束缚,即成为一种共同接受的义务体系,就可以达到利益的“双赢”。在武装冲突中遵循人道原则,也正是经过人类理性权衡而选择的结果。
可见无论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人道原则是基于人类理想主义的原因还是实用主义的要求,其在道德或社会价值方面反映了人类共同利益。人道原则是普遍良知所确立的标准,这种标准因人的理性而被认同并接受。
同时人道原则的确立也是人们对战争和武装冲突本质认识的结果。
传统上人们通常将战争视为国家间通过武力极端解决争端的行为,“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 。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个人不是与整个国家机体交织在一起,其依然是个人,是自由与独立自主的人。
战争这种形式发展到今天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武装冲突不再仅限于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但它也绝不因此而成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只是将冲突的实质主体从国家扩大到国家、集团、组织和团体等武装冲突的交战方,参与其中的个人仍是因为进行交战的力量的集合而存在,单纯个人与个人,甚至几个人与几个人之间的争斗绝对不是武装冲突。
同时进行战争或武装冲突的目的并不在于战争和冲突行动的本身,更不是残忍的杀戮和伤害。所以平民居民应受到基于人道的保护和尊重。对于战斗员,我们需要承认一方为了自己不被对方杀死而不得不杀死对方是基于自我保护的权利,但也应尽力避免过度非人道的对待。
三、人道原则的地位
人道原则是基于人类“普遍良知”,围绕人道原则而发展起来的战争与武装冲突法自然就具备了普遍适用的基础;在人道原则的指导下,比例原则、区分原则与限制原则也在不同的方面、不同角度发挥作用,来实现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所追求的目标,在武装冲突中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减轻武装冲突带来的痛苦。所以说,人道原则是当今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基石。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243页。
[2][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35页。
【关键词】战争;武装冲突;人道原则
一、人道原则的含义
一般认为人道原则仅指在武装冲突中尊重和保护战争受难者,也就是给予武装部队伤者、病者、遇船难者以及战俘和平民以人道待遇,使他们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免受敌对行为的影响。但实际人道原则也应该包含对战斗员的尊重和关怀,如禁止给战斗员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是无益加重这种痛苦,这不能不说是出于“公众良知、人道原则”的要求。
二、人道原则的确立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考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物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人道原则的确立也是人的本性要求,人类向善的倾向、自我保全的要求和理性选择的权衡是人道原则产生的自然基础;而人类关于武装冲突性质的认识使人道原则的确立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
人性是复杂。但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从其与动物的区分来说,“所有动物身上都缺乏被我们看作是自爱的天然倾向的理性,他们残害同类以便使自己受益,因为它们认识不到作出有意伤害行为的罪恶性。但是对人类来说,情况就不完全一样了。他们拥有善与恶的观念。”这种善与恶观念的存在和区别是人的自然本质赋予人的一种道德品信,对善的追求和对恶的摒弃也是一种人的本性取向。帮助弱者似乎是人性中善良的一面,卢梭把他归为一种自然的感觉,而亚当·斯密认为它是人性所固有的,在世界的几大主要宗教里这一观点也是普遍存在的。人性中善的表现,如对受难者的同情、非歧视和对所有人尊重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其在逻辑上就责成我们应该做出恰当的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
但是单纯的将这种善的人性认为是一种自然的存在,将其归结为人道原则确立的原因,也许有人会产生质疑。但对于人性中也存在追求生命与安全的本能和希望不被伤害而尽力寻求保护的欲望,这点应该是所有人都不会否认的。自然赋予每一种生物以自我保护的本能,即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身体,这是人与动物一样作为生命体自然存在的本性,也是人性的内容,是人不能被抹煞掉的自然的属性,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人类共有的与自然理性相一致的习俗,比历史上所有记录的法律都更具约束力。有些即使不能归结于人的本性,也是某些身体习惯影响思维的必然结果。那些源于人类本性的永恒的规则,早已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人性道德的存在是确立人道原则的必要性条件,而人道原则也正是人类良知对于减轻战争带来的野蛮和致命伤害所付出的努力的结果,是人道的现实表现。
同样因为理性的存在,人才有可能在意识到也许应该挣脱原始欲望的作用,并进一步控制自己的行为,来摆脱本能的控制。只有如此才可以达成这样的共识,“甚至对于那些曾经伤害过你的人仍负有一定的义务,尽管他们理应得到惩罚和报复。”
但仅仅是作为献礼还是不足以将人道确定为原则。这时人类理性只是使人道成为一种可能,一种偶尔的行为,而非制度性的。
这个砝码就是人类理性关于利益的考虑。在历史的进程中,人类逐渐认识到:毫无节制地使用暴力,危害的后果不仅施与被害人,也会及于施害者,参与武装冲突的所有人都共同受到这一过程和结果的影响,他们要承担同样的灾难。如果一方在冲突中无所不用其极使对方遭受痛苦,那么对方也可能会施加同样的痛苦在他们身上。在什么程度上伤害别人的权利利益,也许会恰好在什么程度上拿自己的权利利益作赌注。如果担心对方的复仇或者报复,或希望在某些情况下得到人道的对待,以尽可能减少自己一方的伤亡和破坏的话,那么通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某些限制,也就是设定一定的义务,同时也使这种义务对对方也意味着同样的束缚,即成为一种共同接受的义务体系,就可以达到利益的“双赢”。在武装冲突中遵循人道原则,也正是经过人类理性权衡而选择的结果。
可见无论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人道原则是基于人类理想主义的原因还是实用主义的要求,其在道德或社会价值方面反映了人类共同利益。人道原则是普遍良知所确立的标准,这种标准因人的理性而被认同并接受。
同时人道原则的确立也是人们对战争和武装冲突本质认识的结果。
传统上人们通常将战争视为国家间通过武力极端解决争端的行为,“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 。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个人不是与整个国家机体交织在一起,其依然是个人,是自由与独立自主的人。
战争这种形式发展到今天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武装冲突不再仅限于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但它也绝不因此而成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只是将冲突的实质主体从国家扩大到国家、集团、组织和团体等武装冲突的交战方,参与其中的个人仍是因为进行交战的力量的集合而存在,单纯个人与个人,甚至几个人与几个人之间的争斗绝对不是武装冲突。
同时进行战争或武装冲突的目的并不在于战争和冲突行动的本身,更不是残忍的杀戮和伤害。所以平民居民应受到基于人道的保护和尊重。对于战斗员,我们需要承认一方为了自己不被对方杀死而不得不杀死对方是基于自我保护的权利,但也应尽力避免过度非人道的对待。
三、人道原则的地位
人道原则是基于人类“普遍良知”,围绕人道原则而发展起来的战争与武装冲突法自然就具备了普遍适用的基础;在人道原则的指导下,比例原则、区分原则与限制原则也在不同的方面、不同角度发挥作用,来实现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所追求的目标,在武装冲突中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减轻武装冲突带来的痛苦。所以说,人道原则是当今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基石。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243页。
[2][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