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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采用“先地方,后中央”的制度设计模式,打破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思路困境,企图探索行政程序法制建设领域中的成功经验。但由于地方立法的局限性、首创的艰难性、行政实践的复杂性等多方面因素,该《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本文试图通过深度剖析来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推动地方及全国行政程序制度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