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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万事兴,一家人遇事应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敝开心扉或通过亲朋好友相劝,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或恶语相对,侮辱他人,损坏他人名誉,最终使亲人成了仇人。本案例中哥哥因出言不慎,弟弟、弟媳妇将他告上了法庭。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泉停止对原告李双、付英的财产侵害及付英的名誉侵害;二、被告李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原告付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经法院审定),如被告李泉到期未书面向原告付英赔礼道歉,法院将判决书相关内容张贴至原告付英居住的小区公告栏内。
被告李泉(67岁,化名)与原告李双(63岁,化名)系兄弟,原告付英(女,60岁,化名)与李双系夫妻。坐落在南昌市ⅩⅩ号的住房原系原告李双与被告李泉父亲李梦(化名,已于2011年9月病故)、母亲王云(化名,已于2020年4月上旬病故)私房,但父亲李梦、母亲王云生前已将该房处置给了李双名下所有。后李泉因此房等事由,于2020年4月下旬前往其弟李双家,在其弟李双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用其妹给予的钥匙擅自开启了李双的房门,且将李双家安装的摄像头插头拨了。次日上午10时许,李泉再次前往其弟李双家,发现其弟李双家房门锁被换,并在李双居住地南昌市XX号院内,遇到其弟李泉、弟媳妇付英夫妇,为此,与其弟弟及弟媳妇发生口角。在口角中,李泉当着弟弟、弟媳妇所居住的院子10余个邻居面,称其弟媳付英与公公(李梦)有一腿(意思是,有男女不正当关系),故其弟李双、弟媳付英诉诸法院。诉讼中,被告李泉当庭将其妹夫给予的李双家房门钥匙交还了弟弟、弟媳妇,并表示愿意向他们夫妻俩道歉。为此,法院当庭主持了双方调解,因原告李双、付英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享有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李泉找其弟李双、弟媳付英协商家庭之事,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通过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其在李双、付英家中无人的情况下,随意开启其弟李双的家门及将李双家中安装的摄像头插头拨掉,并当着李双及付英邻居面,陈述无依据的付英个人人品的内容行为,造成了对李双、付英家庭的财产侵害,以及对付英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同时给付英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故对于李双、付英要求李泉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法律条文,逐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总则的该条规定说明我国在注重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人民人格尊严权利的保障,从而形成更加全面的权利保障体系。在本案中,李泉因一己私愤,于大庭广众之下口无遮拦,出口成“脏”,恶语伤人,给他人名譽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这不仅有悖于做人的道德底线,更是有违法律的行为,如果更严重一点,甚至可能演变成为犯罪行为,所以,法院判决李泉向其弟媳付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完全合理合法。因为一点小利,弄得兄不兄,弟不弟,实在不成体统,也不该如此,更恶劣的是捏造亡父与弟媳付英之间不堪入耳的言论,更是有违孝道。希望经此一案,李泉能有所反省,言论虽自由但有界限有尺度,出界必受罚;家和万事兴,亲情一旦割裂,将很难挽回,我们都应当好好珍惜!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泉停止对原告李双、付英的财产侵害及付英的名誉侵害;二、被告李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原告付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经法院审定),如被告李泉到期未书面向原告付英赔礼道歉,法院将判决书相关内容张贴至原告付英居住的小区公告栏内。
被告李泉(67岁,化名)与原告李双(63岁,化名)系兄弟,原告付英(女,60岁,化名)与李双系夫妻。坐落在南昌市ⅩⅩ号的住房原系原告李双与被告李泉父亲李梦(化名,已于2011年9月病故)、母亲王云(化名,已于2020年4月上旬病故)私房,但父亲李梦、母亲王云生前已将该房处置给了李双名下所有。后李泉因此房等事由,于2020年4月下旬前往其弟李双家,在其弟李双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用其妹给予的钥匙擅自开启了李双的房门,且将李双家安装的摄像头插头拨了。次日上午10时许,李泉再次前往其弟李双家,发现其弟李双家房门锁被换,并在李双居住地南昌市XX号院内,遇到其弟李泉、弟媳妇付英夫妇,为此,与其弟弟及弟媳妇发生口角。在口角中,李泉当着弟弟、弟媳妇所居住的院子10余个邻居面,称其弟媳付英与公公(李梦)有一腿(意思是,有男女不正当关系),故其弟李双、弟媳付英诉诸法院。诉讼中,被告李泉当庭将其妹夫给予的李双家房门钥匙交还了弟弟、弟媳妇,并表示愿意向他们夫妻俩道歉。为此,法院当庭主持了双方调解,因原告李双、付英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享有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李泉找其弟李双、弟媳付英协商家庭之事,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通过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其在李双、付英家中无人的情况下,随意开启其弟李双的家门及将李双家中安装的摄像头插头拨掉,并当着李双及付英邻居面,陈述无依据的付英个人人品的内容行为,造成了对李双、付英家庭的财产侵害,以及对付英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同时给付英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故对于李双、付英要求李泉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法律条文,逐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总则的该条规定说明我国在注重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人民人格尊严权利的保障,从而形成更加全面的权利保障体系。在本案中,李泉因一己私愤,于大庭广众之下口无遮拦,出口成“脏”,恶语伤人,给他人名譽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这不仅有悖于做人的道德底线,更是有违法律的行为,如果更严重一点,甚至可能演变成为犯罪行为,所以,法院判决李泉向其弟媳付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完全合理合法。因为一点小利,弄得兄不兄,弟不弟,实在不成体统,也不该如此,更恶劣的是捏造亡父与弟媳付英之间不堪入耳的言论,更是有违孝道。希望经此一案,李泉能有所反省,言论虽自由但有界限有尺度,出界必受罚;家和万事兴,亲情一旦割裂,将很难挽回,我们都应当好好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