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中特殊供体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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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开始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 健康权益。但该《条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仅以条文形式列出,并未匹配相应法律责任;精神病人、死刑犯作为供体时的合法权益被忽略。
  关键词器官移植 特殊供体 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未成年人身体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精神病人和死刑犯的权益在《条例》中没有得到体现。器官移植包括三方利益主体,①供体是最重要的一方,最需要法律的保护。本文所称特殊供体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死刑犯。这三类主体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他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没有自由之身。器官移植行为阻却违法的重要依据是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于年龄和生理原因,不能作出真实有效的承诺;死刑犯由于人身自由受限或者其他政治因素,作出的承诺值得商榷。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发育最佳时期,对摘除器官后的承受能力及被摘除器官的未来健康需求等许多方面产生的影响不确定,容易引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加之未成年人缺乏足够成熟和理性的自我判断能力与情绪控制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果难以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理解,容易遗留问题和产生纠纷。器官移植中,损害未成年人年合法权益的情况有:②⑴侵害未成年人生命与健康权的情况,即偷摘、强摘未成年人器官导致其健康甚至生命受到损害;或者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时,由于医师的疏忽大意等人为因素而造成手术失败,导致青少年的健康受到损害甚至失去生命。⑵侵害未成年人身体权的情况,这种侵害通常是由于青少年的身体器官被偷摘或者经怂恿而在其意思表示不确定的情况下捐献其身体器官的过程中发生的,尽管不会对其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却破坏了未成年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功能的齐全,损害了其身体权。“正因为如此,在1973年召开的第四次国家医事法会议的决议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不能作为移植器官的供者”。③因此,对于青少年自愿捐献身体器官的行为,应当仔细权衡、谨慎考虑,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身体器官。我国立法也遵循了这一点:《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器官移植中死刑犯的尸体与尸体器官利用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新条例》并未涉及到死刑犯能否捐献器官、如何捐献器官等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器官移植立法的缺陷。中国器官移植供需矛盾加剧,④导致非法利用人体器官的现象出现,死刑犯尸体器官的利用成为问题之一。对死刑犯处决后的尸体器官能否加以利用,学术界有很大分歧。赞成派认为,在可供移植的器官奇缺的情况下,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供移植,能够挽救因器官衰竭濒临死亡的病人,这对死刑犯无任何伤害,对社会和他人有益,可以视为其赎罪的一种表现。反对派认为,死刑犯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民事权利并没有完全被剥夺,对自己死后的尸体仍然享有处分权;为了保证死刑犯处决后的尸体能有效移植,医务人员往往必须在行刑前对死刑犯的身体作一些处理,而医务人员参与此事,有悖其救死扶伤的天职;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来移植,有可能促进器官商业化,引起医务人员和执法队伍的腐败;笔者认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剥夺罪犯生命的同时还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犯被剥夺的只是他的生命权和政治权,除此以外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当他的生命和政治权被剥夺后,他应当受到的惩罚已经全部领受,他的其他人格权利,包括遗体的处分权,与我们自然人毫无区别,也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⑤死刑犯的遗体同普通人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样,亦不受侮辱、侵害,并且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不被强制或者推测同意捐献尸体、尸体器官。法律应对此尽快作出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⑴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⑵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⑶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利用刑法手段防止器官移植犯罪的发生,成为今后我国刑法必须肩负起的一项重要使命。在刑法中增设器官移植罪,并在该类罪中明确设立以下罪名: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偷取他人器官罪、强制摘取他人器官罪、非法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罪等。器官移植过程中构成犯罪的,按以上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种由器官移植引发的新型犯罪,使特殊供体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进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王珍珍,南昌大学2007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张建明,潍大高教培训中心教师)
  
  注释:
  ①器官移植涉及的三方主体是:器官捐献者(供体)、器官接受者(受体)和医方(医生和医疗机构).
  ②李国峰.论器官移植中青少年权益的保护.青少年研究.2003年第1期,第28-29页.
  ③刘明祥.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第100页.
  ④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有大约150万尿毒症患者,等待换肾的患者约30万人,每年却仅能做3000例左右肾脏移植手术,我国人体器官供求基本上是1:10.
  ⑤郑淳、吴蔚.死刑犯捐遗体引出法律碰撞.华商报.2004年10月22日.
  
  参考文献:
  [1]刘长秋.浅论器官移植与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法律保护.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年第1期.
  [2]曲新久.论禁止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尸体器官——死刑犯安排身后事的规范分析(之一).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
  [3]刘长秋.“浅论器官移植与罪犯权利的保护”.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4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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