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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委原副主任李山林于1991年8月至2000年5月问,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为请托人办理建筑工程议标手续、批准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帮助承揽或介绍建筑工程等手段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00余万元、港币1万元。2002年8月30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山林有期徒刑15年。